(上接1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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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解锁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等;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七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且未展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股票已全部出售或转出且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如有)且清算、分配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是否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管理委员会可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再扣减已获取分红(如有)后之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当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剩余资金(如有)则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
2、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则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再扣减已获取分红(如有)后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当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其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剩余资金(如有)则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出现其他不能参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人员的情况的;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公司与持有人协商一致离职的;
5、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6、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扣减已获取分红,如有)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同时公司保留索赔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从公司离职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的;
2、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
3、持有人存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是否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新任职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七)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四)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如有)且清算、分配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员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2024年4月底完成13,690,300股公司回购股票的过户(拟认购的股票份额全部认购完毕),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以2024年3月21日收盘数据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4,768.33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月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则2024年至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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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进而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一章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及其直系亲属徐俊子女士、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之直系亲属谢彬彬先生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前述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表决。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徐俊子女士、谢彬彬先生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四、除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公司未来若持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保持独立管理及核算,在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务执行等方面独立运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之间不一致行动。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2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就《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的职工代表人数达到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