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9版)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515.4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0.3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452.59亿元。利润总额4.53亿元,净利润3.56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及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如下:
存款业务:期初余额15,481.50万元,年初至今增加139,005.85万元,年初至今减少147,551.14万元,余额6,936.20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关于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是基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或甲方)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或乙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银星能源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均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于2024年4月23日到期。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与中铝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515.4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0.3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452.59亿元。利润总额4.53亿元,净利润3.56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公允。
1.存款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信贷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银行贷款及财政补贴款项等不得存放于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d.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e.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f.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办理上述相关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如下:
存款业务:期初余额15,481.50万元,年初至今增加139,005.85万元,年初至今减少147,551.14万元,余额6,936.20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16958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铝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铝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九、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0,000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0,000万元,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宁夏能源持有公司378,490,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2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财务公司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宁夏能源和中铝财务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3月22日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吉林
注册资本:502,5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宁夏能源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82%,其他股东分别是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持股17.9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66%,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6%。
2.宁夏能源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78,490,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宁夏能源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4.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夏能源总资产人民币28,673,311,337.68元,净资产人民币12,543,986,054.97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9,169,058,147.79元,净利润人民币1,791,049,265.52元(经审计)。
截至2024年2月29日,宁夏能源总资产人民币28,096,644,623.92元,净资产人民币12,828,382,978.5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456,320,081.60元,净利润人民币287,023,764.16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余额0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是基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法律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订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对财务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九条 针对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事件,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处置措施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和程序,更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由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将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将及时向行政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手续,最终以行政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上述制度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雍锦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雍锦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雍锦宁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辞职后,雍锦宁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指定王文龙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代行总经理职权。雍锦宁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雍锦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对雍锦宁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董事会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说明会召开方式及时间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26日(星期二)在指定媒体披露公司2023年度报告。为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公司将于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30-17:00举行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
本次业绩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ir.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
二、公司拟参会人员
公司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独立董事将参加说明会。
三、征集问题事项
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投资者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扫描如下二维码或者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或电话方式联系公司,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进行统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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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人及咨询方式
证券法律部联系方式:0951-8887899
联系邮箱:nxyxnydb@chalco.com.cn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亏损,2015年2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2015年10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选定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2月28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2017年5月11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二、裁定书内容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2月29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穷尽相关措施进行二次债权分配,现有6家债权人因多方联系未果,已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该6家债权人未分配的总金额1029593.27元(包括第一次未分配金额845902.67元、第二次未分配金额183690.6元)提存于本院财政专用账户,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继续处理破产案件善后事宜。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为3,600万元(持股比例为26.88%)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787.13万元,已全额确认损失。
鉴于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依法完结,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项确定无法收回,该长期股权投资3,600万元已经减记至0元,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以本次终结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