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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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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4-01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卓瑞”),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郑州卓瑞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实际为郑州卓瑞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9,9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24)郑银综授额字第000039号-担保01,公司在13,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卓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20019F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兴瑞汇金国际A2楼7层

法定代表人:朱超然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钢材、铁矿石、棉花、矿产品;煤炭洗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天然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溶剂油闭杯闪点≦60℃、液化石油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石油醚、煤焦油、石脑油、苯、苯乙烯、甲醇、乙醇无水、甲基叔丁基醚、煤焦酚(粗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烷、异丁烷、异丁烯、丙烯、乙烯、丙烷、异辛烷、2-甲基丁烷(异戊烷)、烧焦沥青、硝化沥青、混合芳烃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2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2,993,186,895.58元;负债总额为1,891,265,514.85元;净资产为1,101,921,380.73元;营业收入为3,710,445,642.96元;净利润为31,146,214.15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2,870,332,079.75元;负债总额为1,761,056,606.37元;净资产为1,109,275,473.38元;营业收入为3,444,937,711.11元;净利润为7,354,092.65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卓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郑州卓瑞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13,000万元

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被担保方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担保预测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4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64,472.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11%。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41,828.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77%。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