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号)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66.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3,31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745,6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8,566,900元,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2年2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2]035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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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各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以下称“新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为152,557,959.76元,公司将专项用于新项目中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为41,943,593.92元,公司将专项用于新项目中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分别为17,410,302.86元和20,098,884.80元,公司将分别专项使用于新项目对应的研发投入和信息化投入,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上述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数据,实际剩余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扣除待支付尾款及相应手续费的实际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9日和2024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波比依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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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宁波比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21110000178617】,截止2024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联系方式
(1)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
邮 编:315400
(2)宁波比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
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5号(邻里中心)3-2-355
邮 编:315400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乙方)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西路28号
邮 编:315400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 编:518031
17、甲方一曾于2022年2月11日与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一在乙方开设了账号为6101012200079781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原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资金归集以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为“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鉴于甲方变更了原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现甲方及丙方同意甲方一将原专项账户中的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本协议第1条甲方二开立在乙方的专项账户中。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615001040012457】,截止2024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8784462854】,截止2024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4701012900501835】,截止2024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需注明查询事项)。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甲方/丙方及其客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