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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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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4-033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木业”或“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聪实业”或“申请人”)以全筑木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申请其破产清算。

●全筑木业控股子公司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新材料”或“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旭聪实业以全筑新材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三中院申请对全筑新材料进行破产清算。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筑木业的应收账款约为1,270万元,应付款项约为500万元,其他应收款约为2,400万元。若后续全筑木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应收款项可能无法收回,存在全额损失的风险,公司将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近日,公司收到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转发的法院《通知书》,均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概述

2024年3月25日,全筑木业收到三中院发来的《通知书》【(2024)沪03破申第274号】称,申请方旭聪实业以全筑木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三中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3月25日,全筑木业控股子公司全筑新材料收到三中院发来的《通知书》【(2024)沪03破申283号】称,申请方旭聪实业以全筑新材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三中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将依法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并配合法院进行相关工作。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等措施积极应对。但具体措施的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债权人):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幢2层V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昌洪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县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五金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橡塑制品、矿产品、服装鞋帽、计算机及软硬件、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象牙及其制外)、通讯器材、建材、量具刃具、润滑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空调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摄影服务,信息成服务,空调设备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债务人):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栋

股权结构: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100%

经营范围:家具制造、安装、销售;建材、家用电器销售,木制品制造,室内装潢及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债务人):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栋

股权结构:全筑木业占股70%,广东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占股30%

经营范围:家具制造、安装、销售;木制品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专项设计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三)被申请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全筑木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指标如下:

单位:元

全筑新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的指标如下:

单位:元

(四)申请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4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万元,此款被告自2023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16万元于同年7月25日前支付:届时,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诉讼保全费3,451.60元,共计8,151.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3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3)沪0118执6105号)。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三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

2、申请人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9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655元;二、被告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旭聪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16,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由被告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23年5月9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3)沪0118执4832号)。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三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

三、子公司被申请破产对公司的影响

1、如果法院受理本次破产申请,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管理人接管,从而导致公司丧失对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的控制权。届时,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筑木业的应收账款约为1,270万元,应付款项约为500万元,其他应收款约为2,400万元。若后续全筑木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应收款项可能无法收回,存在全额损失的风险,公司将及时计提坏账准备。全筑木业的营业收入约为500万元(全筑新材料属于全筑木业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数据已在全筑木业的报表范围内),全筑木业在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公司为全筑木业提供的担保债权金额为488万元,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公司申报并确认债权。

3、公司对全筑木业的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截至2023年9月,已全额计提减值。如后续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动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并促使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四、风险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其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任何裁定。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是否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后续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并协助全筑木业和全筑新材料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由于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出现负值,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指标触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所规定的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