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并涉及个别
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4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并涉及个别
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内容
1、当事人:
原告: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咨询顾问协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咨询顾问费人民币13,509,433.96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附表,截至2023年12月17日,逾期利息损失合计暂计为人民币3,117,919.69元,自2023年12月18日起,以13,509,433.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加计50%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暂计金额为16,627,353.65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情况
金贵银业司法重整成功,是各级政府、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所有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支持下取得的成果。中金嘉禾在司法重整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工作,但无可量化其工作成果。金贵银业对全额支付顾问费用存在异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中金嘉禾以诉讼方式解决咨询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6民初31402号〕,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27,353.65元,金贵银业名下银行账户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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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6民初31402号〕中裁定“冻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27,353.65元”,但本次诉讼实际涉及冻结资金为31,640,119.15元,为超额冻结,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申请超额冻结部分解除冻结,
公司现正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并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31,640,119.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2%,账户中超过该冻结金额部分金贵银业仍可正常使用,金贵银业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金贵银业个别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
3、公司将依法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