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3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名,代表股份437,66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21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57,464,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7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80,202,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435%。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80,722,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21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4,977,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119%;反对6,092,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770%;弃权416,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4,213,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362%;反对6,092,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79%;弃权416,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数344,000,000股)、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股数12,180,000股)均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37,66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715,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