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700万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042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10.6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0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4.54倍,超出幅度为1.87%;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5.16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申报价格高于12.58元/股(不含12.58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申报价格为12.58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1,140万股(不含1,14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以上过程共剔除76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77,4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7,706,090万股的1.0044%。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4年4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4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8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5、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54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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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迪生力)和极值(跃岭股份、今飞凯达)。
本次发行价格10.6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0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4.54倍,超出幅度为1.87%;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5.16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相较于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公司在以下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1)研发技术优势
①锻造工艺优势
与传统的铸造工艺相比,锻造工艺具有节能环保、减排降耗、质量轻、强度高、可塑性强等优势,是未来铝合金车轮生产工艺的主要发展方向。目前,中国大陆铝合金车轮制造的主流工艺仍为传统的铸造工艺,锻造工艺普及率不高,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
近年来,在汽车产业“轻量化”发展趋势下,万丰奥威、立中集团、今飞凯达等以铸造工艺为主的汽车车轮企业也纷纷涉足锻造铝合金车轮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锻造铝合金车轮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国内较早采用锻造工艺制造铝合金车轮的企业,在锻造工艺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较强的先发优势。
②产品轻量化优势
汽车轻量化技术具有减少汽车油耗、降低尾气排放、减轻轮胎磨损、提高续航里程、提升操作灵活性和驾驶安全性等多项显著优势,是全球汽车产业未来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目前,汽车轻量化方案实现路径包括材料升级、工艺创新和结构优化3个方向。其中,材料升级主要通过铝合金、镁合金等新型复合材料的应用实现,工艺创新主要通过新型锻造工艺等手段实现,结构优化主要通过模块化设计等方式实现。公司主要产品为锻造铝合金车轮,涵盖了汽车轻量化路径的“材料升级”与“工艺创新”两大路径,具有优异的“轻量化”性能。
③持续的技术创新
汽车车轮的研发生产涉及到材料科学、模具加工、金属成型、表面涂装、产品检测等一系列技术和学科,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汽车车轮的性能、精度、外观等要求越来越高,持续的技术创新是汽车车轮制造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经过十余年的技术积淀,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具备较强的技术与产品创新能力。公司作为较早进入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行业的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研发和应用经验,掌握了模具设计、高速精密加工和表面去应力技术等多类核心技术。
2017年,公司建立了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引进先进研发设备、扩大研发团队等方式于2018年升级为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21年,公司拥有的“浙江省宏鑫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研究院”被认定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
2017年公司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于2018年建成台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20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2021年设立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2022年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年公司被工信部授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获得44项授权专利,包括5项发明专利和31项实用新型,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市场优势
①立足于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降低单一市场波动的风险
2018-2020年,我国和全球汽车产销量有所下滑,导致整车配套市场规模呈现不同程度的缩减,而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扩大,汽车售后市场的需求逐渐被释放出来,因此,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二者的风险曲线有所不同。基于此,公司立足于两个市场,有利于降低单一市场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根据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的发展特点,在保证主要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整车配套市场,使得整车配套市场成为公司业绩的增长点,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②优质的客户资源
长期以来,公司凭借着制造工艺、技术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积聚的优势,产品已经累计销往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
在汽车整车配套市场,公司产品已直接配套豪梅特、东风柳汽、陕西重汽、比亚迪、中车时代等国内整车制造商或一级供应商,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已通过J. T. Morton、Superior分别配套美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商Rivian、Lucid,并进入Paccar(美国)的供应链。在汽车售后市场,公司通过WheelPros供应给戴姆勒等整车制造商售后体系,并与WheelPros(美国)、American Wheels(美国)、FleetPride(美国)、Loves(美国)、Forgiato(美国)、Jost、Kal Tire(加拿大)、S.M.Heights(韩国)、Weds(日本)等品牌商保持持续良好的业务合作。
3)品牌优势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培育,公司已经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产品质量获得了客户和同业的广泛认可。2016年1月,公司被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评定为“同质配件”试点企业。公司拥有的“■”汽车铝轮圈于2018年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品牌被评为2023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公司生产的产品已销往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声誉。
4)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制定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贯穿于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在研发环节,公司严格规范产品研发的立项、实施、验证、评审和确认;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公司严格把控主要原材料质量;在生产环节,公司凭借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科学的生产工艺以及先进的生产设备,在降低产品重量的同时提高产品强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公司通过了IATF16949:2016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取得了美国DOT登记证书,接受并通过了主机厂多轮不同内容的专项审核。公司实验室检测设备通过了日本VIA审核,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直接获得日本VIA认可。公司产品已经通过各国专业检测认证,如中国CWIC检测、美国SMITHERS检测、德国FRAUNHOFER LBF检测和巴西INMETRO产品认证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获得客户广泛认可。
5)团队和机制优势
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技术领域和管理领域均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团队。公司自创立之初就十分注重人才的内部培养,并不断引入优秀管理人才和研发人员,用合理的待遇、良好的机制、优秀的企业文化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建立了长效的留人机制。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研发队伍,公司管理层拥有良好的技术背景、充足的创新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共同的发展理念。2018年10月,公司董事长王文志先生被授予“台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于2023年1月被授予“十佳创新台州商人”,公司高管和业务骨干,分布在研发、生产、质量、销售等各个业务部门,为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研发技术、市场、品牌、质量、团队和机制等方面具备优势。因此,本次发行定价具有一定合理性。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7、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3,7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按本次发行价格10.64元/股,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9,368.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8,64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0,720.00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8、《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74,779.85万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0.64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39,368.00万元,低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请投资者注意所筹资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风险。
9、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4月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2、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3、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4、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15、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6、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0、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仔细阅读2024年3月21日(T-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