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0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8日,已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94.69%,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可能存在短期涨幅较大后的下跌风险。
●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万元,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0万元到-35,000万元,亏损同比增加147.38%到253.40%;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040.67万元,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0,000万元到-35,000万元,亏损同比增加149.28%到256.11%。
●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皆为负值,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于2024年2月7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2)。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260万元。若纾困计划期满后,中科新材仍未能恢复自主生产能力,纾困帮扶计划存在被终止的可能性。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股票近期涨幅较大,同时交易量增加,股票交易换手率较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截至2024年3月28日,公司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分别为-21.2991和-8.8557,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分别为14.52和20.63。公司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显著低于行业。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0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向上海中能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函证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没有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除公司已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的《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风险提示公告》外,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上海中能及其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价格近期涨幅较大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8日,已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94.69%,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可能存在短期涨幅较大后的下跌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业绩预亏事项的风险
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万元,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0万元到-35,000万元,亏损同比增加147.38%到253.40%;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040.67万元,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0,000万元到-35,000万元,亏损同比增加149.28%到256.11%。
(三)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1、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960.08万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万元,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260万元。若纾困计划期满后,中科新材仍未能恢复自主生产能力,纾困帮扶计划存在被终止的可能性。
(五)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风险
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六)市盈率风险
截至2024年3月28日,公司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分别为-21.2991和-8.8557,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分别为14.52和20.63。公司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显著低于行业。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4-01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232.2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银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银行)作为原告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2024)宁0202民初101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被告宁科生物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5,000,000元,利息共计1,890,136.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本息合计36,890,136.14元。2024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支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宁科生物贷款时提供的其名下质押物【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99万股(股金账号为9400103548056)】,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字第02800022023011188711号);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期计算;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编号02800022022011383360项下贷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4%。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02800022023011188711-3号),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同意以名下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99万股为被告宁科生物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质押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依法设定质押权,原告取得1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宁股权设字(2023)年第(2)号,质权编号:640000000202300000000),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出质股权数额等信息。
2023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宁科生物发放贷款3,50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出借借款的义务。自2023年3月22日开始,被告宁科生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
2024年1月11日,被告宁科生物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办理展期,展期金额3,500万元,展期12个月,展期至2025年1月11日。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展字第02800022024011105006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024年2月29日,被告宁科生物应按照展期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分期还款,但逾期仍未支付,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宁科生物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截止2024年3月14日,被告宁科生物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500万元,欠贷款利息1,890,136.14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二)民事起诉状(2024)宁0221民初116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罗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利息共计1,163,701.38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其中本息合计21,163,701.38元。2024年3月14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年利率8.49%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二项给付范围内对被告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60万股(股金账号为9400103548056)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字第00400022023011291287号);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编号00400022021101558290项下贷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66%。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00400022023011291287-3号),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同意以名下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60万股为被告宁科生物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质押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依法设定质押权,原告取得1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宁股权设字(2023)年第(4)号,质权编号:64000000020230000000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出质股权数额等信息。
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宁科生物发放贷款2,000万元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并按照双方约定自主支付。
2023年3月21日,被告宁科生物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244.44元,2023年9月14日,被告支付部分利息1,434.19元,2023年9月21日,被告支付部分利息0.85元,自2023年3月22日开始,被告宁科生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
2024年1月12日,贷款到期前被告宁科生物因资金周转困难,剩余贷款本金申请办理展期,展期金额2,000万元,展期12个月,展期至2025年1月12日。本次展期,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展字第00400022024011206921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024年2月29日,被告宁科生物应付第一笔分期还款,但逾期仍未支付,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宁科生物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截止2024年3月14日,被告宁科生物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欠贷款利息1,163,701.38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三)民事起诉状(2024)宁0221民初11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罗银行
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确认贷款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9,400,000元整(大写:肆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利息共计2,887,566.42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其中本息合计52,287,566.42元。2024年3月14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年利率5.66%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二项给付范围内对被告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340万股(股金账号为9400103548056)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字第00400022023011291292号);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9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编号00400022021101558288项下贷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66%。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00400022023011291292-3号),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同意以名下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340万股为被告宁科生物借款本金4,96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在《质押合同》签章、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依法设定质押权,原告取得1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宁股权设字(2023)年第(3)号,质权编号:64000000020230000000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出质股权数额等信息。
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宁科生物发放贷款4,960万元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并按照双方约定自主支付。
2023年1月17日,被告宁科生物向原告提前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7,798.22元。自2023年3月22日开始,被告宁科生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
2024年1月12日,贷款到期前被告宁科生物因资金周转困难,剩余贷款本金申请办理展期,展期金额4,940万元,展期12个月,展期至2025年1月12日。本次展期,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展字第00400022024011206919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024年2月29日,被告宁科生物应付第一笔分期还款,但逾期仍未支付,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宁科生物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截止2024年3月14日,被告宁科生物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940万元,欠贷款利息2,887,566.42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四)民事起诉状(2024)宁0205民初91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农银行
被告:公司、中科新材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二被告宁科生物、中科新材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银团借字第00500022021091424934号《银(社)团借款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科新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4,900,000.00元,利息7,080,928.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9日)本息共计121,980,928.64元。及2024年3月20日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科生物提供其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60万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科生物上述第二、第三项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21年9月14日,借款人中科新材与惠农银行为牵头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成员行、石嘴山银行为成员行、平罗银行为成员行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银团借字第00500022021091424934号《银(社)团借款合同》,约定为其发放贷款11,6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5.9%,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按照约定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后利率上浮50%及年息为8.85%计收罚息、复利。贷款期间自2021年9月14日到2023年9月14日。在合同中第十条约定:银团贷款牵头行负责贷款的监督拨付、日常管理和贷款本息收回,贷款本息收回时,牵头行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按比例划付各成员行。
当日并与宁科生物签订质字00500022021091424934-4号《质押合同》,由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60万股质押保证(股权账户为9400103548056,股权证编号为10346)合同签订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了质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惠农银行营业部发放贷款3,100万元;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发放贷款7,000万元;石嘴山银行营业部发放贷款1,000万元;平罗银行营业部发放贷款5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共计发放贷款11,600万元。合同约定在2022年9月14日归还100万元,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归还100万元,于2022年10月10日归还10万元,共计归还110万元。
贷款到期后,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到期日为2024年9月13日,与宁科生物签订《保证合同》(保字第00500022021091424934-1号)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展期期间,中科新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23年12月21日欠息,根据2024年1月31日宁科生物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0,000万元到-35,000万元。以及2024年3月8日宁科生物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依据《银(社)团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和财务状况恶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我行宣布解除合同编号为银团借字第00500022021091424934号《银(社)团借款合同》,现已形成欠款11,490万元及未偿还利息7,080,928.64元,且经多次催收仍拒绝付款。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