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5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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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保证金退回至受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转让价款剩余的30%(即1,516,313,657元,“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
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在本次交易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5、尽职调查
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及其指定相关中介机构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同意促使其提名董事、监事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配合该等尽职调查工作,并同意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受让方及其指定相关中介机构如实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信息、材料和事实。如过渡期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协商一致解决。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一》另有约定的条款外,《股份转让协议一》在转让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受让方加盖印章且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通过;
(2)双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7、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受让方在过渡期内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根据该等事项的重要程度,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进行变更或补充,将该等事项的处理安排设置为付款先决条件、交割后义务或赔偿事项。
8、合同的终止
双方同意,交割日前,《股份转让协议一》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解除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双方于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内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
1)任何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未取得或被撤销导致本次交易无效、被撤销、责令不予实施的;
2)尽职调查发现或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3)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生效条件仍无法得到满足;
4)协议签署后24个月内,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
5)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份转让协议一》无法继续履行;
6)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政策变更,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或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若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证金及/或第一笔转让价款及/或第二笔转让价款及/或监管账户放款且延期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且未作出令转让方认可的说明或补救措施,则转让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协议。
(4)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受让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协议:
1)标的股份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权利限制或负担,或转让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且导致受让方无法合法、完整受让标的股份的;
2)转让方违反过渡期承诺约定,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或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4年3月26日,芯电半导体(“转让方”)与磐石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
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8,833,99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标的股份”,于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9%)转让给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以下统称“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交易价格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9.00元,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6,636,185,884元(“转让价款”)。
3、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受让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30%(即1,990,855,766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保证金”)。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支付:
(1)自付款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转让价款的70%(即4,645,330,118元,“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
(2)自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将监管账户内的保证金退回至受让方;
(3)自保证金退回至受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转让价款剩余的30%(即1,990,855,766元,“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
在交割日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付款指示函(为免疑义,转让方的付款要求不得早于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双方应当根据付款指示函的要求,将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在本次交易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5、尽职调查
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及其指定相关中介机构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同意促使其提名董事、监事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配合该等尽职调查工作,并同意尽合理商业努力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受让方及其指定相关中介机构如实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信息、材料和事实。如过渡期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协商一致解决。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二》另有约定的条款外,《股份转让协议二》在转让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受让方加盖印章且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通过;
(2)受让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7、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受让方在过渡期内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根据该等事项的重要程度,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进行变更或补充,将该等事项的处理安排设置为付款先决条件、交割后义务或赔偿事项。
8、合同的终止
双方同意,交割日前,《股份转让协议二》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解除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双方于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内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
1)任何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未取得或被撤销导致本次交易无效、被撤销、责令不予实施的;
2)尽职调查发现或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3)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的生效条件仍无法得到满足;
4)协议签署后24个月内,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
5)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份转让协议二》无法继续履行;
6)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政策变更,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或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若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证金及/或第一笔转让价款及/或第二笔转让价款及/或监管账户放款且延期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且未作出令转让方认可的说明或补救措施,则转让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协议。
(4)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受让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协议:
1)标的股份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权利限制或负担,或转让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且导致受让方无法合法、完整受让标的股份的;
2)转让方违反过渡期承诺约定,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或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收购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之“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拟以29.00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大基金所持上市公司174,288,9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74%)和芯电半导体所持上市公司228,833,9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79%),合计转让价款为11,690,564,738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长电科技或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利用长电科技提供担保、或通过与长电科技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的资金支付方式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一》”之“3、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和“(二)《股份转让协议二》”之“3、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明确提出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大基金有权提名上市公司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磐石香港或其关联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首席财务长候选人,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进行聘任。
为免疑义,前述约定仅为交易各方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约定,交易各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方可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交易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后方可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
华润集团是华润微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是华润微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润微与上市公司在对外封测业务方面存在重合或潜在竞争。为规范和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
1、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仍被认为构成同业竞争,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重组、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存在的业务重合和潜在竞争问题,以符合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要求。
2、除上述情形外,在本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仍被认为构成同业竞争,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重组、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存在的业务重合和潜在竞争问题,以符合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要求。
2、除上述情形外,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仍被认为构成同业竞争,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说明,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长电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说明,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长电科技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将向中证登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证登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证登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届时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3年12月1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三年,暂无近三年财务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华润2020-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已就中国华润2022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华润2022年审计意见为:中国华润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国华润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国华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基金、芯电半导体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要交易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接受中国司法管辖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14、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6、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石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荣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王曙光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康攀 章童立川 魏先勇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童予皓 王若钰 熊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石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荣
年 月 日
(一)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润微与上市公司在对外封测业务方面存在重合或潜在竞争,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石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