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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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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6版)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按照承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3)。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制订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逐项表决上述议案,相关监事回避表决。

2023年度,公司全体监事领取的薪酬合计人民币111.17万元,每位监事的具体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年

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仅领取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薪酬,其他职务的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监事在公司均有任职。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与会监事审议,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将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在授权额度与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期限: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 履行的审议程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整体运营情况,公司秉承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降低财务成本。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资金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 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产品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额度

本次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三)授权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资金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将视受托方资信状况严格把关风险。

四、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认购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购买的为低风险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仍存在相关主体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

六、决策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因此款理财产品特性,实际收益填写为2023.4.26~2024.3.22期间收益。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8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1、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天津”)

2、上海鸿汉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汉”)

3、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长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为林德天津担保金额为6,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林德天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2、本次为上海鸿汉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鸿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3、本次为林德长春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林德长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上海鸿汉、林德长春经审计的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为控股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林德天津向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2、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上海鸿汉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蓝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大会授权,2023年度为上海鸿汉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被担保方上海鸿汉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本次公司拟为上海鸿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尚需从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崨科”)调剂担保额度人民币2,000.00万元,具体调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上海鸿汉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次),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3、为控股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林德长春向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注1: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Linde+Wiemann SE&Co. KG(简称:林德维曼)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司的担保效力,因此同意部分股东不同比例提供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审议批准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计划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林德天津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64012553U,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34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林德天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设计、制造、加工、组装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泳及其它金属表面处理(喷涂、电镀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林德天津资产总额107,290.21万元,负债总额37,820.54万元,净资产69,469.67万元,资产负债率35.25%,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81,761.25万元,净利润-56.29万元。

林德天津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林德天津54.00%的股权,林德维曼持有林德天津46.00%的股权。

2、上海鸿汉成立于2022年8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BX42YP5W,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91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鸿汉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上海鸿汉资产总额9,934.92万元,负债总额9,295.81万元,净资产639.11万元,资产负债率93.57%,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948.35万元,净利润-574.43万元。

3、林德长春成立于2012年9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933708821,注册资本250万欧元,注册地址为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合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林德长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冲压件生产、组装、销售并提供与自产产品安装、试运行和质保相关的辅助性服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林德长春资产总额25,400.16万元,负债总额19,030.21万元,净资产6,369.95万元,资产负债率74.92%,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1,986.81万元,净利润-277.29万元。

林德长春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林德长春54.00%的股权,林德维曼持有林德长春46.00%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上述全资、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需求情况,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可以保障公司利益。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

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2023年度预计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96亿元(含本次),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5.65%。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66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1.47%。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3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减值损失。2023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人民币3,722.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说明

1、本次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其他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经评估,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10.74万元。

2、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为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经评估,2023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311.75万元。

三、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23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人民币3,722.49万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22.49万元。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资产及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3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7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内控审计服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波,201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开始在天健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业务。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许松飞,2005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起开始在天健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博,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起开始在天健执业。近3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业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健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量确定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