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
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
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内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在高县投资建设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
● 投资金额:计划总投资约人民币10,652万元。其中,新增投资7,063万元,利用四川雅华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华生物”)现有设备投入3,589万元。
● 风险提示:
1、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等情形,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投资合同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相关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3、雅华生物系公司联营公司,根据宜宾市的整体规划,雅华生物未来将有可能退出宜宾市盐坪坝厂区,目前退出宜宾市盐坪坝厂区的政府补偿方案尚未落实,搬迁补偿补贴金额、补偿补贴方式等存在不确定性,对雅华生物的影响尚不能预计,未来雅华生物有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资产减值风险。雅华生物将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积极申报搬迁补偿补贴,也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据了解,2024年1月30日,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丝丽雅集团公司盐坪坝产业搬迁总体方案(送审稿)〉》,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丽雅集团”)将于2026年底实现宜宾市盐坪坝厂区产业完全退出。同时,丝丽雅集团将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建设世界级绿色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基地。盐坪坝产业园区距长江岸线直线距离100米,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核心区域,目前其地容量已无法支撑产业发展需要,重大项目建设难以落地,盐坪坝产业园区搬迁可以彻底解决盐坪坝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助力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上游生态修复和岸线保护,促进宜宾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先行区建设。
雅华生物系公司联营公司,生产木糖的主要原材料为富含半纤维素碱液,该等富含半纤维素碱液全部来自丝丽雅集团。在丝丽雅集团根据宜宾市的整体规划,将于2026年底实现宜宾市盐坪坝厂区产业完全退出的背景下,雅华生物将有可能面临退出宜宾市盐坪坝区的风险。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公司拟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并设立新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
新公司计划投资约人民币10,652万元(其中,新增投资7,063万元,利用雅华生物现有设备投入3,589万元),在高县投资建设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继续利用丝丽雅集团生产粘胶纤维过程中产生的半纤维素碱液为原料,采用先进工艺,生产出高质量的结晶木糖,最终形成年产1万吨木糖产能规模。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
(三)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基本情况
甲方:高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半纤维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
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1.06亿元人民币,利用丝丽雅集团生产粘胶纤维过程中产生的半纤维素碱液为原料,采用先进工艺,生产出高质量的结晶木糖,最终形成年产1万吨木糖产能规模。
项目选址:四川高县经济开发区福溪产业园。
项目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8亩(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测面积为准,下同)。
建设期:项目须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12个月内建成投产,投产后12个月内达产。
(二)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依法出让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乙方依法竞得后,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按程序开展建设。
甲方负责将项目所需的道路、通电、给排水、天然气、通讯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至项目规划红线处。
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项目所需的立项、备案、环评、安评、能评、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乙方符合条件和备齐所需资料后,县级职能部门及时高效依法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如期开工。
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待乙方按期实现本项目竣工投产,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收到乙方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若本协议签订以后,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在高县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立即承继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与项目公司就本协议的履行共同与甲方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项目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其经营存续期内,须在高县依法缴纳建设、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全部税收,不得将已经形成的产销能力和应缴纳的税金转移至高县行政区域外。
乙方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水保、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环评、安全“三同时”制度,排放物必须达标,项目污水预处理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园区污水处理厂接收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合格为准。
乙方须在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环评、安评、能评、原料管道设计及方案等报批,非因甲方原因,项目不能按时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的,乙方应主动退出并与甲方协商解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依法竞得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改变建设规模、工期和项目内容。如确需改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竞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将依法无偿收回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之后,各方应认真履约,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如乙方未能依法依规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协议失去履约条件,则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出让延期或乙方竞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项目建设需求,乙方应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争议与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未以书面形式达成意见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双方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原料的供应和保障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1、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等情形,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投资合同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相关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3、雅华生物系公司联营公司,根据宜宾市的整体规划,雅华生物未来将有可能退出宜宾市盐坪坝厂区,目前退出宜宾市盐坪坝厂区的政府补偿方案尚未落实,搬迁补偿补贴金额、补偿补贴方式等存在不确定性,对雅华生物的影响尚不能预计,未来雅华生物有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资产减值风险。雅华生物将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积极申报搬迁补偿补贴,也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雅华生物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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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