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于2024年3月28日在西宁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元庆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追溯调整已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的合并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因此2022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也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公司在2022年底对工程项目进行年终结算时,已自行对上述事项涉及项目对应的财务指标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涉及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不会对2022年度已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影响。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如下:
一、概述
1、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2024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利润17,885,280.27元,公司2022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利润3,383,042.71元。
其中,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公告编号:2023-02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现对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和追溯调整。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通过。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金额单位:元):
1、对2022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2、对2022年半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
3、对2022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4、对2022年第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
5、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的合并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受此影响,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也随之变动,变动后的数据见“1、对2022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和“2、对2022年半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中“更正后数据”。
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的更正情况如下:
■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相关信息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已对2022年半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正平股份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修订版)》。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彭有宏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通过,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了《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立案。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金生辉,男,1974年4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任发伟,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
王黎莹,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李长兰,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书》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公司将以此为戒,不断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