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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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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01版)

2024-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1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该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1.2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进展情况

1、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年3月1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7日,共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25)。

3、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9)。

4、2023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4月17日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对象授予6,550.00万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其中,拟授予股票期权为1,015.00万份,行权价格为2.00元/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5,535.00万股,授予价格为1.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6月1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工作,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1,005.00万份,登记人数42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6、2023年6月19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5,332.00万股,登记人数121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7、2023年12月1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2名已离职的首次激励对象的1,13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8、2024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他说明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及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62,000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金额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1.2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及董事会决定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1.25元/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6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计需支付的金额为77,500元。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200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预计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63,320,000股减至2,862,128,000股。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监事会同意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19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4月25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5日

至2024年4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7、8、9、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4月24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4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股东可以在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邮箱:zqtzb@600654.com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登记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03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三)邮编:430000

(四)联系人:张先生

(五)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20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25,167,948.8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2023-042、2023-062、2023-081、2023-090、2023-103),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件状态: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沪74民初2613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613号,判决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详见公告:2023-062)。

案件进展: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向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豫1203民初2447号】,1、请求判决确认第三人对陕县张茅乡20兆瓦阳天光伏电站中260W、265W型号(8,998,790瓦)多晶硅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所有权(价值约人民币14,588,839元);2、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前述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67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李祥顺诉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

术有限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李祥顺

被告: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上诉人)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终审判决

案件概述:李祥顺身体健康权纠纷案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2022)辽14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作一审判决,后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4民终166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2023-090)。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1402民初3671号(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14民终33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

4、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秦春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0108民初11705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51,778.25元;

(2)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

(3)被告秦春建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88元 ,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88元由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3987 元,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共同负担11,601元。

5、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103民初2802号】(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1103民初280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964,493元及利息87,593.14元;

(2)案件受理费14,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6、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驳回管辖地异议

案件概述: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沪015民初102887号】(详见公告:2023-103)。

案件进展: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01民辖终158号,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终审裁定

案件概述:因借款合同纠纷,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20年7月10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20年8月14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3,983,668.67元及借期内利息2,398,366.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被告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8,790元,由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4,79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现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01民终1190号,裁定本案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8、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106号,判决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159元、违约金114,67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9元。(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4)苏04民终967号】。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7日为12,960.41元,合计512,960.4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现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豫0191民初28256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律师服务费400,000元,并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3)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66元,由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负担6,964元。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建设义务,经审计、结算后确定原告总工程建设义务履行完毕,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还剩余部分款项无果后,原告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702民初4291号,判决如下:

(1)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支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601,794.15元及违约金;

(2)驳回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39元,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负担。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不服此判决并已提起上诉。

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黔0330民初11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10,384.5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95,029.46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2023年11月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28,910,38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黔0330民初568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14,840.3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2日起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27,665.53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2023年11月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38,514,84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双方于2018年9月8日完成了项目结算,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8243号】,诉请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34135.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6、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9063号】,诉请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3,211.2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7、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津0103民初20997号】,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撤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工程电子警察二期市内建设项目变更合同协议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苏05执监1568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拖欠的垫付款项,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案号:(2023)苏0591民初13327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确认结欠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垫付款480,000元,由两被告分十七期向原告支付;

(2)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如不能向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全部债务立即到期,且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该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原、被告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4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苏05执监1568号,裁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91执8910号案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3)日仲字第0184号】。

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一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19392024.36元及截止至2023年1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8021元;

(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8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依法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81.6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81.6万元。

10、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二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款项13,535,701.81元及违约金;

(2)依法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29.35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29.3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07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的财务信息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9)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长吴博文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吴博文先生已回避表决;

2、关于董事、总裁查磊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查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3、关于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李凯先生已回避表决;

4、关于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余玉苗先生已回避表决;

5、关于独立董事陆伟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陆伟先生已回避表决;

6、关于独立董事项焱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项焱女士已回避表决;

7、关于董事赵洋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赵洋女士已回避表决;

8、关于董事高琼芳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高琼芳女士已回避表决;

9、关于董事张民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张民先生已回避表决;

10、关于执行副总裁胡刚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财务总监李翔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核和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文件,上述授信总额度内的融资事项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以上授信额度并非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13,781.39万元,实收股本为2,863,32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08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王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次续聘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

1、关于监事会主席王旭先生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王旭先生已回避表决。

2、关于监事李世成先生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李世成先生已回避表决。

3、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陈亚南女士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陈亚南女士已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10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4)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3)截至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1)2022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332,731.85万元

(2)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3)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4)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8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5)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金,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于202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3年,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于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22、2023年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次,已整改完毕,不影响目前执业。具体情况如下: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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