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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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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8版)

2024-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本次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塔河矿业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对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3%。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0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原因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母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679,290,158.49元,不符合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9,290,158.4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4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

●由于希格玛已连续 8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及稳定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求出资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已书面同意公司续聘希格玛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希格玛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7日经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会【2013】28号文件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8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希格玛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希格玛首席合伙人:吕桦、曹爱民

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51人,注册会计师25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0人。

希格玛2023年度业务收入4.77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9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8亿元。

2023年度为35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总额0.59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牧、渔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3年末,希格玛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亿元,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亮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高靖杰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亮先生和张建峰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签字人):赵亮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24年,2021年开始为大有能源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的大型集团公司包括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高靖杰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22年。2017年至2019年担任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至今为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多家企业提供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2022年开始担任大有能源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签字会计师:张建峰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16年,2021年开始为大有能源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的大型集团公司包括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希格玛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高靖杰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

(三)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24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6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预计2024年度和2023年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希格玛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希格玛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胜任能力。在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意续聘希格玛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希格玛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6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下属分公司耿村煤矿、常村煤矿,子公司义煤集团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沟矿业”)、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络煤业”)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发现存在减值迹象,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1、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30,978,549.64元,主要系耿村煤矿封闭矿井设备已无法使用。

2、存货计提减值准备 773,560.95元,主要系常村煤矿及李沟矿业存货经盘点后确认无使用价值。

3、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435,611.86元,主要系李沟矿业因去产能关闭矿井后,经资产评估后在建工程已无价值。

4、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500,000.00元,主要系义络煤业的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与之合同对应的资产已损失。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32,687,722.45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32,687,722.45元,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24,753,010.38元,减少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4,533,062.03元。

三、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7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的施行起始日开始执行。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3月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2年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一)合并报表影响

(二)母公司报表影响

三、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