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2 证券简称:金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徽县向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山矿业”)、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昊矿业”)及甘肃徽县宏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实业”)提供担保;
● 本次为向阳山矿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为明昊矿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为宏泰实业担保金额75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一、担保基本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阳山矿业提供担保额度4,000万元;为明昊矿业提供担保额度15,000万元;为宏泰实业提供担保额度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本次担保情况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2024年3月29日,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阳山矿业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明昊矿业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及宏泰实业提供担保金额75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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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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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9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阳山矿业、明昊矿业、宏泰实业提供担保并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阳山矿业
1、保证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徽县向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兰银借字2004年第102772024000004号的《借款合同》以及该合同项下的申请书、借款凭证(包括借款借据)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包括后续对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共同构成本合同所称主合同。
5、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6、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具体债权凭证记载的行期限为准。
7、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查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明昊矿业
1、保证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兰银借字2004年第102772024000005号的《借款合同》以及该合同项下的申请书、借款凭证(包括借款借据)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包括后续对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共同构成本合同所称主合同。
5、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6、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具体债权凭证记载的行期限为准。
7、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查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宏泰实业
1、保证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甘肃徽县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兰银借字2004年第102772024000006号的《借款合同》以及该合同项下的申请书、借款凭证(包括借款借据)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包括后续对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共同构成本合同所称主合同。
5、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小写)7,500,000.00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6、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具体债权凭证记载的行期限为准。
7、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查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子公司均处于江洛矿区整合范围内,整合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大,子公司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建设需求,为保障整合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有对外担保;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亿元(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50,250万元及本次担保实际发生余额2,750万元),占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65%,主要系为全资子公司向阳山矿业、明昊矿业、宏泰实业、徽县谢家沟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