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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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9)。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1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格为1.8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81,783.9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正推进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期间不得实施回购,公司将在发行结束后继续实施回购。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1,189,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8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9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857,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33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850,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4%;反对331,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许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