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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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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兴发成立于1999年12月,现已成为集化工、贸易、旅游等多项业务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

宜昌兴发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宜昌兴发2020、2021、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的计划,拟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继续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宜昌兴发已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增持计划公告首日,即2023年12月12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5,47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8%。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21,225,8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3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完成增持共计5,74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总额为99,998,852.77元(含交易费用)。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公开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对价已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在2024年4月任期届满需要重新选举。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单方面提出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现有上市公司员工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将继续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仍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已作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公司将对因前述行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发放和领取薪酬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3月27日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完成增持共计5,74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李国璋、舒龙、袁兵、程亚利、周相琼、龚军同时在上市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出具说明: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为履行2023年10月16日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所述内容,即自2023年10月16日起1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已于2023年11月2日实施完毕。上述增持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未获取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李莹、易行国、蒋峰、李胜佳、周陶出具说明: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作出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向中登公司提交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届时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 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兴发2020年至2022年财务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宜昌兴发2020年-2022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0、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国璋

2024年4月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董秀 张心瑞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国璋

2024年4月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国璋

202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18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本公司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1.2020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88,000,000股,实际发行8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9.01元,募集资金总额792,88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5,064,720元后,余额777,815,280元,已由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于2020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2,9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774,895,280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0】0060号)。

2.2022年8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4号)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00,00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6,000,000元后,余额2,784,000,000元,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3,429,000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0,571,000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4号)。

(二)2023年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92,974.41万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40.86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50,000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45,464.2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为3,306.45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63,222.8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华英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10日,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2022年3月16日,公司、内蒙古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兴发”)、华英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2023年11月20日,公司、华英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10月12日,公司、华英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27日,公司、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公司”)、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兴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英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2022年11月11日,公司、兴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瑞佳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瑞佳”)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3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570.3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1,250.6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2023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2021年12月,为提高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公司将原有用于兴福电子6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化学品项目、3万吨/年电子级磷酸技术改造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47,524.07万元,调整用于内蒙兴发建设的“有机硅新材料一体化循环项目”中的“40万吨/年有机硅生产装置”建设,兴福电子原募投项目计划以自有资金继续投入。2021年12月15日及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3)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

2023年以来,受新增产能大规模投放,房地产、电子电器等下游需求持续疲软,叠加原材料金属硅价格大幅下跌致成本支撑减弱等多重因素影响,有机硅产品市场行情持续下滑,盈利能力大幅减弱。在供需结构失衡背景下,公司判断短期内有机硅市场行情难以有效复苏。基于上述情况,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协同有序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经过审慎研究,2023年10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延缓“内蒙兴发有机硅新材料一体化循环项目中”的“40万吨/年有机硅生产装置”建设,将用于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38,255.59万元变更用途投入后坪200万吨/年磷矿选矿及管道输送项目。后续公司将结合有机硅市场发展形势,使用自有资金有序推动原项目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8)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9)。

(二)关于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

因公司硅基新材料产业战略布局调整,公司将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8万吨/年功能性硅橡胶项目”中的子项目“5万吨/年光伏胶项目”部分装置实施主体由兴瑞公司变更为湖北瑞佳,实施地点由宜昌市猇亭化工园变更为谷城县化工园及硅材料工业园。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22-111)。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23年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勤信专字【2024】第0355号《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发集团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相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023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没有异议。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附表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募集资金总额355,546.63万元,是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6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化学品项目”中“3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硫酸子项目”和“1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双氧水子项目”已按计划建成投产,剩余“2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蚀刻液子项目”于2023年二季度建成,后在对装置的清洗、浸润、调试过程中,因一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运行要求,经厂家更换后于2023年11月再次开展装置的清洗、浸润、调试工作。2024年3月“2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蚀刻液子项目”已投入运行。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19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以及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等29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参股联营企业提供不超过1,650,710万元人民币和20,500万美元的担保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3,776.49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除富彤化学有限公司将自有机器设备8,064.18万元及其股东宋仁学持有的857.48万股股权进行反担保质押外,其他被担保企业未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024年3月29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支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参股联营企业经营发展,在充分考虑资信状况、盈利情况和偿还能力等因素影响后,公司拟为部分子公司及参股联营企业提供不超过1,650,710万元人民币和20,500万美元额度担保。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担保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情况

注:1.对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担保需经外汇管理局备案;2.湖北兴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经营,2023年无相关数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担保金额以及担保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增强子公司及参股联营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担保主体资信状况、盈利情况和偿还能力,相关风险可控。

四、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金额1,288,121万元,实际在保余额754,008.04万元,其中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228,240万元,实际在保余额为715,550.19万元;对参股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金额为59,881万元,实际在保余额为38,457.85万元。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它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五、担保期限及授权事宜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24-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决议之日起,至通过2025-2026年度为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决议之日止,由公司为被担保单位提供上述担保,具体担保起止时间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原已审议通过对外担保未到期的,公司将继续按照原担保金额、期限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琛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担保的,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