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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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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情况的公告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32.96元/股

转股期限:2021年4月15日至2026年10月8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发行了1,880万张可转换公司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8.80亿元,期限六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0]97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路转债”,债券代码“128134”。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1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15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初始转股价格为43.74元/股。

2021年6月2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43.74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43.51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9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1-046)。

2022年6月8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43.51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3.22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5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2-044)。

2023年6月7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同时,公司可转债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33.2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2.96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4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3-044)。

二、“鸿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4年第一季度,“鸿路转债”无转股。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鸿路转债”剩余可转债金额为1,572,813,500元,剩余债券15,728,135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联系电话 0551-66391405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鸿路钢构”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鸿路转债”股本结构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033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烨芳女士的通知,获悉邓烨芳女士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1、上述公司总股本按截止2024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690,011,220股计算;

2、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下同。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均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上述人员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或者提前赎回等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