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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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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从事稀有金属钽、铌及合金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目前已形成钽金属及合金制品、铌金属及合金制品等系列产品。上述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电子、通讯、航空、航天、冶金、石油、化工、照明、原子能、太阳能等领域。

公司行业地位稳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与美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际主要钽铌电容器制造商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钽、铌及其合金制品等系列产品多次荣获“对外贸易出口名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解释16号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3年3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5亿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2,249,793股。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2023年9月27日,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本次共发行新股 59,281,81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本次新增股份于 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3,8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6月1日上市。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0月13日上市。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汪凯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4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5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报告期内虽然公司净利润为正,但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依旧为负,故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6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7号公告。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陈曦先生、张文君先生、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森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关于其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的议案》。

十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唐微、包玺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为尽可能降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估说明的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4]21681号 )。

十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十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8号公告。

十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19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号)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21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22号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公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本公司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董事会将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合适时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授权董事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批准、签署、执行、完成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申报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2、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合计减少26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505,228,262股变更为504,968,262股,注册资本将由505,228,262元变更为504,968,262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39%,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9%。

(二)回购价格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故上述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数量为1.97万股,按照授予价格4.59元/股回购注销。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9.0423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律师的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相关资产减值进行了计提、转回和转销。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方法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为客观反映各类资产价值,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纳入计提减值范围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按照上述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资产减值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期计提、转回和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应收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截止报告期期末应计提坏账准备26,837,473.10元。其中: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30,041,536.82元,本期由于外币汇率变化影响坏账准备增加37,572.61元,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当期收回影响坏账准备减少4,226,178.11 元,本期应收款项增加导致坏账准备计提增加984,541.78 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165,611.59元。期初已计提37,543,775.47元,2023年需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378,163.88元,主要是期初已计提减值的存货期末价值回升及2023年原料采购成本降低及报告期产量、销量同比上年增加影响期末存货成本下降使得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2023年公司部分设备因年限已久损坏严重无法修复、部分设备需升级换代处置,对上述设备进行报废不再使用,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23,012.85元。

三、本期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计提、转回、转销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共将增加2023年度净利润10,619,800.21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68%,相应增加公司2023年末所有者权益。

四、董事会对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期末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由于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7,128,774.25 元)的50%以上,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

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二、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一)董事薪酬

1、担任公司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

2、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8万元/年(税前)。

(二)监事薪酬

公司监事在公司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四、其他说明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董事、监事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二)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董事、监事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422,703.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实际到账金额为671,253,953.40元,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3,373,135.44元(含增值税)后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931903241510608的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2,233,198.42元,其中:本年度使用122,233,198.42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122,233,198.42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49,514,554.31元(包括存款利息),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0,204,385.22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1,543,367.51元,系尚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1,240,500.37元(不含增值税)及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302,867.14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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