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4-030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申请保全金额: 230,000,000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丹阳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的银行存款2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
被申请人1: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肖国强
被申请人4:邹玉凤
被申请人5:肖姣君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与农发行丹阳支行签署了《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9 月23日。公司由于 2020 年以来受疫情及水灾影响,导致工程量下降,流动资金紧张,通过与农发行丹阳支行沟通协商后,愿意向质权人农发行丹阳支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于2021年 9月23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展期期限自2021 年 9 月23 日起至2022 年 9 月23 日止。为了便于预重整工作的正常推进,公司决定暂不支付上述应支付给农发行丹阳支行的利息,由于公司尚未履行义务导致本次银行贷款出现了逾期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二、案件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的银行存款2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经依法采取 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以价款23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两年,自2024 年2月20日 至 2026年2月19日;对中信建设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以 23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两年 ,自2024 年2月20日至 2026年2月19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的原因。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