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4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4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6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同时制定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本议案中第 (1)、(6-9)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以上事项最终变更 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及分工调整,更换公司财务总监,邓明女士不再担任财务总监,邓明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经与会董事讨论,董事会同意聘任何跃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2024年4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晓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何跃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及分工调整,更换公司财务总监,邓明女士不再担任财务总监,邓明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邓明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邓明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明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33,318 股,邓明女士仍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承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聘任何跃华先生担任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何跃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何跃华先生简历

何跃华,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北京铁路物资总公司主管会计、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主管、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财务经理、新世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中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北京卓育英才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2023年10月至今任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跃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1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7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61,6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9%,最高成交价为30.8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1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1,594,198.8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17,72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0%,最高成交价为31.3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137,168.82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事项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符合既定回购方案。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制定与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公司梳理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出修订和新增,具体情况见下:

其中序号1、6-9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特别决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备案手续。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1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

9.持有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2、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24年4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4年4月16日16: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晋峰、孙琦

联系电话:024-23882921

传真:024-23882921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51103”

2、投票简称为“何氏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的时间:2024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投票时间:2024年4月17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本人/本公司对该次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经委托人签章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4、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对于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与之配套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2)。

3、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0.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布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经初步核算,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考核要求。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及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经审慎研究后,为保障公司长远持续稳健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将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全部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优化长期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三个月后,择机开展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促进核心员工持续努力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支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就本次终止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何氏眼科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