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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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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2024年度审计服务收费将根据2024年审计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洽谈具体审计费用事宜。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基于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基础上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截止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1,934.62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增加1,633.63万元,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情况的不断变化,公司近年来在对应收账款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公司综合评估了应收账款的构成及风险性,并参考同行业同业务板块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复核,结合目前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公司拟对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

(1)同行业预计损失率情况

变更前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对比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公司应收账款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相对较为谨慎。

(2)公司业务及客户分布发生改变

公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深耕多年, 作为汽车行业二级供应商,客户多为全球汽车零部件知名企业,随着近年来在新业务板块的布局,公司新增业务多以一级供应商形式为整车企业服务,且新增业务中主要客户为著名整车企业集团,客户信用良好,资金实力强,同时公司一直秉承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与客户开展深化合作,客户风险管理措施逐年提升,对逾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力度不断加强,应收账款质量不断优化,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

(3)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稳健且近年回款情况不断改善

尽管近几年公司销售规模在稳步扩大,但伴随着公司对于客户信用管理的重视及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以及新增业务及客户的分布结构有所变化,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持续下降,应收账款流动性显著改善,整体账龄逾期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公司业务的实际回款和可能的坏账损失情况,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匹配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模式,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对未来运营状况的预测,并参考可比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对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内(含1年)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

(三)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拟对账龄为1年以内(含1年)的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做出变更,变更前后,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详见下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具体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除上述变动项目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2、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的假设分析

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各年净利润及净资产影响分别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是公司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做出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3166号)。报告认为:北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允反映了北特科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和数据;本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了公司2023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概述

1、商誉形成情况

上海光裕商誉账面原值25,835.45万元,商誉的形成系北特科技并购上海光裕,支付对价大于并购日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商誉减值历史计提情况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完成上述并购后,每年末均依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商誉进行减值迹象的判断及减值测试。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对上海光裕商誉累计计提减值16,116.38万元,商誉账面净值为9,719.07万元。

二、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情况

上海光裕主要从事车用空调压缩机产品生产及销售业务,多年来,在传统商用车市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积累、客户资源积累,并构成上海光裕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上海光裕积极探索新能源车市场机遇,大力推进新能源空调压缩机的技术研发和迭代;同时,通过产学研合作,在新能源空调压缩机的基础上,布局商用车用集成式热管理系统产品的研发工作,并取得部分客户的产品定点。

但近年来,上海光裕所处的商用车市场销量波动较大。2020年,受国Ⅲ产品淘汰、治超趋严以及基建投资等因素拉动,商用车市场大幅增长,产销达到峰值;随后2021年市场需求出现下降;2022年跌落谷底,为200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2023年,受宏观经济稳中向好、消费市场需求回暖因素影响,加之各项利好政策的拉动,商用车市场谷底回弹,实现恢复性增长。上海光裕的产品销量经历了同样的升降周期,2023年,虽然跟随市场实现了止跌恢复,但与历史峰值仍有较大差距。受此影响,一方面,上海光裕的单位固定成本上升,同时市场价格竞争又进一步加剧了毛利率下滑,最终导致盈利能力减弱;另一方面,上海光裕作为新能源市场新切入者,受外部竞争日益激烈的影响,新能源业务尚未显现规模化经济效益。

基于上述判断,预计上海光裕的传统空调压缩机业务利润率恢复到历史水平的时间会滞后;另外新能源业务、新产品业务的规模化、效益化预期需要更长时间达到预期水平。故结合上述诸多不利因素、同时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及业务规划实现预期,经公司管理层谨慎判断,认为上海光裕包含商誉资产组存在一定减值迹象。

公司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上海光裕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488号],上海光裕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31,235.08万元,上海光裕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净值为32,325.64万元,公司应对上述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090.55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后商誉账面净值为8,628.52万元。

三、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090.55万元,该项减值准备计入公司2023年度合并损益,影响公司2023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0.55万元,并相应影响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090.55万元。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合理;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合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4月23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路 1018 号,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10 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3日

至2024年4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也将于会议召开前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7、8、9、10、11、12、13、14、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三)不能现场办理登记的,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形式登记,信函和邮件以本公司收到的时间为准。信函或邮件里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登记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早上8:30-11:30,下午2:00-5:00。

(五)登记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华业路666号北特科技证券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女士 电话:021-62190266-666 邮箱:touzizhe@beite.net.cn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为重审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民终96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与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十五名自然人及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重审(详细情况见公告编号:2022-039)。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2)沪7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重审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共计十五名自然人。

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

1、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20,178,807股交由公司以人民币1元价格回购;

2、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其已经获得的2017年度、2018年度现金分红款项(各被告应返还金额计算方式为:2017年度每股现金分红0.0774元×15名被告各人持股数,2018年度每股现金分红0.0423元×15名被告各人持股数);

3、如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不履行上述第1、第2项返还及支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各被告上述第1、第2项支付义务之和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各被告支付义务届满之日次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其中,不履行第1项支付义务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各被告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归还公司的股票数量×人民币12.18元/股);

4、如任一被告不履行上述第2、第3项付款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他被告在其因收购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范围内就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剩余被告追偿;

5、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00元;

6、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43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05,439.7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392,251.13元,由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共同负担人民币1,313,188.57元。鉴定费人民币1,056,000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253,440元,由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共同负担人民币80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重申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