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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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6)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7)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1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8)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8.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347,6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5%;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1%;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7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00%;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9)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0)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1)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2)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3)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3.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南京诚志 2024 年度为诚志永清提供担保的议案》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5.00 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31,9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2%;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83%;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0)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8.5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12.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3.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65,197,5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34%;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87%;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
同意658,910,435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7%;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3%;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342,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13%;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2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中,议案5同意股份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未达二分之一,该议案未获通过;议案8、议案9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 、
李 静 刘 伟 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 海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