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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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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解释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16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4年4月8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因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裘科明、姚兆良2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0.75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曹琦、管伟伟等5人因离职、退休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3.17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1,163,829元人民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50,700元,由899,485,928元变更为899,435,228元;公司总股本将由899,485,928股变更为899,435,228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9日起45天内(9:3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林辉潞、王贝贝

4、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5、传真号码:0576-88706788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增资金额: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0万元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台州”)进行增资;以募集资金1,500万元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杭州”)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增资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二)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291,198股,发行价格为38.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71.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62,925.9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437,045.4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天健验(2023)21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2023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注1:2023年3月12日、3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山德士(中国)所属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将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8,500万元变更投向至“收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增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2023-021、2023-032)。

注2:系扣除发行费用所致。

(二)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注1:系扣除发行费用所致。

三、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一)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徐明东

(2)注册资本:150,000,000.00元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1年02月04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八大道19号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公司名称: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李原强

(2)注册资本:92,970,802.92元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5年04月02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乔新路500号和科科技中心2幢2-4层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增资计划

本次公司拟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瑞博台州增资3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完成后,瑞博台州的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至17,500万元,增资股本溢价27,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瑞博台州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公司拟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增资1,5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完成后,瑞博杭州的注册资本由92,970,802.92元增至95,160,583.94元,增资股本溢价12,810,218.98元计入资本公积,瑞博杭州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瑞博台州、瑞博杭州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管存,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鉴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各募投项目主体公司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台州、瑞博杭州增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瑞博台州增资,使用募集资金1,500万元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台州、瑞博杭州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杭州”)、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台州”)。

● 本次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 本次提供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实现高效筹措资金,公司于2024年4月8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自本议案通过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本议案尚需递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额度为2024年度公司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公司将在每一次关于该授权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做出具体公告。公司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36937593H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乔新路500号和科科技中心2幢2-4层

4、法定代表人:李原强

5、注册资本:9297.080292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5年04月02日

7、营业期限:2065年04月01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截至2023年12月31日,瑞博杭州的总资产为57,672.84万元,净资产为33,070.16万元,负债24,602.6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1,756.00万元,流动总负债12,211.05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为4,616.82万元,营业收入为19,051.98万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0、与公司的关系:瑞博杭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K7X971Y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八大道1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明东

5、注册资本:壹亿五千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21年2月4日

7、营业期限:2021年2月4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2023年12月31日,瑞博台州的总资产为94,083.24万元,净资产为69,421.64万元,负债24,661.6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149.00万元,流动总负债17,495.55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为-37.18万元,营业收入为1.81万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0、与公司的关系:瑞博台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上述预计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提供担保额度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额度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预测确定的,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和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年度担保预计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天健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00.00万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费用为20万元,与2022年度审计费用相同。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参考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认真查阅了天健提交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一应聘文件》,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评价标准,结合审计费用报价,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客观评价。

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按照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在执行公司2023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审计委员会对续聘天健作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达成了肯定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收费标准,同意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费用共计120.00万元。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差异系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6,500.00万元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291,198股,发行价格为38.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71.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62,925.9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437,045.4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天健验(2023)21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差异系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43,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于2021年2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2年7月,募投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的募集资金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1207011129200286824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54.75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3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山德士(中国)所属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将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8,500万元变更投向至“收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增资实施CDMO制剂改扩建项目”。其中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直接划转给交易对方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已增资至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其CDMO制剂改造与扩建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更好的满足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要,降低资产负债率,有效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以及行业竞争力,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2023年3月12日、3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山德士(中国)所属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将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8,500万元变更投向至“收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增资项目”。其中股权转让款由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主账户(账户号:19910101040333333)直接划转给交易对方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将增资至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实施。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3。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及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九洲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九洲药业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九洲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九洲药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九洲药业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件:1.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注1]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7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注2]公司于2023年6月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注3]本年投入金额11,796.64万元包括收购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1,409.19万元

[注4]中山制剂工厂CDMO 制剂改扩建项目尚在建设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本报告期净利润为-94.07万元

[注5]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投产后产能未完全释放且前期费用较高导致未达到预计效益

[注6]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8,000.00万元的金额中包括了应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故此处按扣除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938.06万元的净额列示

[注7]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将不超过3.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扣除已归还部分)为1.65亿元 附件2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注1]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74,000.00万元的金额中包括了应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故此处按扣除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1,156.30万元的净额列示

[注2]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将不超过14.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扣除已归还部分)为14.3亿元

附件3

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中山制剂工厂CDMO 制剂改扩建项目尚在建设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本报告期净利润为-94.07万元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全体董事推举董事长花莉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独立董事将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33,255,687.14元,按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45,517,112.90元,根据《公司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64,551,711.2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09,238,581.98元,减去本年实际分配利润358,648,531.20元,公司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31,555,452.39元。

公司拟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899,485,928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4,896,200股及股权激励待回购注销股份50,700股,即以894,539,028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47,269,514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3.2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收费标准,同意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费用共计12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有关制度的情况。

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详见《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拟订了2024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16.00万元人民币/人/每年(税前),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度发放。

(2)、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任职期间的薪酬以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为基础,并结合每人的绩效考核、履职情况和公司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综合确定,基本薪酬可以在2023年的基础上,上下调整不超过50%。

(3)、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同行业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给予适当的津贴,基本薪酬可以在2023年的基础上,上下调整不超过50%。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和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有关制度的情况。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详见《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关联董事林辉潞、梅义将、沙裕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薪酬以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为基础,并结合每人的绩效考核、履职情况和公司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综合确定,基本薪酬可以在2023年的基础上,上下调整不超过50%。

关联董事梅义将、林辉潞、沙裕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开展2024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亿元,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签署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协议及其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预算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拟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进行以产品生产线建设、技改扩产,强化研发能力,提升环保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投资,投资总额不超过15.00亿元,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等。

除上述项目外,2024年度内若新增其他投资项目,需在上述投资额度的基础上,以经累计后的总额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通过与银行签订本外币融资合同筹集不超过48.50亿元的资金(授信额度),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等。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土地上的房产,为公司及子公司(被担保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家银行申请48.50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抵押额不超过10.00亿元的抵押担保,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等。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申请银行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4年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自本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0万元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瑞博台州增资;以募集资金1,500万元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进行增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台州、瑞博杭州增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将“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15元/股调整为20.7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裘科明、姚兆良2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0.75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曹琦、管伟伟等5人因离职、退休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3.17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关联董事梅义将、沙裕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议案》;

经深入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俞飚、李继承、蒋琦的任职经历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俞飚、李继承、蒋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