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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55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9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王丽香女士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8,341,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162,888股,下同)的72.524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0,60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2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34,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94,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2,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余人员现场参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裴礼镜、杨萌通过现场结合通讯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3.00 关于《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4.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5.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6.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0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9.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12.00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表决结果:

1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议案11、议案13、议案1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9关联股东牛国锋、林来嵘、林圃生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216,084,095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裴礼镜、杨萌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