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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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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董事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董事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任董事陈振华先生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92023003号)。“因你涉嫌限制期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0月20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公告编号:2023-078)

前任董事陈振华先生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陈振华,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西路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振华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威帝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振华在威帝股份职务和持有“威帝股份”情况

陈振华在2023年7月7日至7月10日担任威帝股份董事。

截至2023年7月6日,陈振华持有“威帝股份”137,524,155股,占威帝股份总股本的24.47%。

二、陈振华限制期转让“威帝股份”情况

2023年7月15日,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陈振华于7月7日、7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威帝股份”合计6,640,000股,占威帝股份总股本的1.18%,成交金额2,656.56万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陈振华在限制期内转让“威帝股份”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振华作为威帝股份时任董事,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减持“威帝股份”股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振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9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陈振华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