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09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凯恒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恒电机”)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远期外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智慧”)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远期外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4月9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勒流支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44100520240003904”、“44100520240003901”),同意为凯恒电机与农业银行勒流支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050万元整;同意为东菱智慧与农业银行勒流支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050万元整。
三、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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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凯恒电机担保与农业银行勒流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44100520240003904”)
1、保证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债务人:广东凯恒电机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仟零伍拾万元整。
(1)债权人自2024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3、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东菱智慧担保与农业银行勒流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44100520240003901”)
1、保证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仟零伍拾万元整。
(1)债权人自2024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3、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8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9.41%;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75,45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81%。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40003904”);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40003901”)。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