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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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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2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2023年度定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分别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2023年度定增募集资金将按募投项目实施计划逐步投入使用,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形。考虑到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并增加收益,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暂时闲置的2022年度定增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使用暂时闲置的2023年度定增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具体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具体的投资产品、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拟购买投资产品的销售方、受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但金融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等投资产品收益受到市场波动、货币政策及金融市场情况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严格遵守审慎的投资原则,及时分析和跟踪相关投资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做好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等核对工作,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同时通过建立台账对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3、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现金管理业务事项保密,未进行信息披露前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包括额度、期限、收益等内容。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20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科德”)、宁夏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科德”)开立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8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25,1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6.6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003,397.1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062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作为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4年4月11日分别与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沈阳科德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沈阳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401012300699383,截止2024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系列化五轴卧式加工中心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宁夏科德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夏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401011900699379,截止2024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端机床核心功能部件及创新设备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22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和《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近日,公司收到立信出具的《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的基本情况

立信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指派王娜女士、王幈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王娜女士作为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已连续两年执行审计业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立信现对公司签字合伙人统筹调整和轮换,指派谢东良先生接替王娜女士作为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幈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东良先生和王幈女士。

二、本次变更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及独立性情况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谢东良先生,2009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3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5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谢东良先生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谢东良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