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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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2024-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7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五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计量设备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述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8,104.2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经营合同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近日,公司收到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

1、招标项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五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计量设备招标采购)(招标编号:0711-24OTL01522004)

2、招标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3、中标单位: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中标品类名称:A级单相智能电能表、B级三相智能电能表、C级三相智能电能表、集中器及采集器、专变采集终端

5、中标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8,104.26万元

二、招标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2003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2,9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辛保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经营范围: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招标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项目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8,104.26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69%。本次项目中标合同的履行预计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相关公司签订正式项目合同,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签订的项目合同相关商务条款为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源”)与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绿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电绿源与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电绿源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地方补贴款5,468.85万元;

2、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3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33.13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9万元,由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84万元。原告已预交的31.84万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31.84万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