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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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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8版)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含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相关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非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进行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因违法或者给公司带来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一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64.3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331.48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9826.3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于2023年10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 则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1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9月8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公司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事项。

为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公司董事会拟对原《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修订并形成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该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办法(修订稿)》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修订后: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修订,不影响本激励计划2023年度解除限售考核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仅影响2024年度、2025年度解除限售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本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2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4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1.7303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33元/股

鉴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4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19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3年11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32.6587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33人,并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6)。

6、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议案,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除上述事项,本次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4月15日。

2、预留授予数量:61.7303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6人。

4、预留授予价格:7.33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归母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修订,不影响本激励计划2023年度解除限售考核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仅影响2024年度、2025年度解除限售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15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61.7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33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 2024年4月12日对股份支付成本进行了预测算,经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份支付成本将在预留授予日2024年4月15日正式测算后确定)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