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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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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7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事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地总结了2023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通过对《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为公司规范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了保障措施。《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反映了公司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s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2023年末对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其结果如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

当年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

二、商誉减值

商誉本期未发生减值。

三、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固定资产无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

四、坏账准备

2023年度母公司、各子公司个别报表计提坏账准备3,526,474.57元,剔除集团内计提坏账准备-8,815,169.65元后,合并报表计提 12,341,644.22元。

五、非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含子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净值4,908,781.80元,均为1989年至2021年之间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上述设备已经不能继续使用,且已经超过报废期限。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案》: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情况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业务收入15.78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10亿元。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6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9.90亿元,收费总额2.4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指拟聘任本所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7次。3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3人次。

(二)项目成员情况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楠

李楠,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祖广洲

祖广洲,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吴秀英

吴秀英,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审计收费情况

本期拟收费120万元,包括年报审计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30万元,较上一期无变化。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2023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评估,认为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能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续聘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为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仍为30万元。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

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修订、制定了部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二、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于2024年4月11日12: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8人,董事赵旭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委托董事佟韶光参加会议并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志宇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事前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进行了重点审核,并取得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燃气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召开会议,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取得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季度报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8、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燃气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燃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任建春女士、李建勋先生、张蕴奂先生、赵岩先生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3、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燃气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此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安排另行公告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9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一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推荐函,公司非独立董事赵旭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推荐李浩先生接替赵旭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李浩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李浩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李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赵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推荐李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赵旭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赵旭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浩,男,满族,1971年10月生,毕业于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曾任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百江投资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东北区域运营副总监、总监、助理副总裁,营口港华总经理,大连德泰港华总经理,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华东区域副总裁。现任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东北区域。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负,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772.08万元,本年度业绩亏损,拟不进行分红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业务现状、未来发展等因素,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为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持续高度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九届五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不进行现金分红,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