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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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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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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4,1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5,282,509.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490.4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6,330,27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999,993.7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074,184.2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925,809.4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7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7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补充确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3日批准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该项决议的有效期于2023年10月12日截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批准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该项决议的有效期于2024年10月26日截止。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批准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该项决议的有效期于2024年2月26日截止,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时发现,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的要求认识不足,公司存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主要包括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有6,000万元使用暂时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因到期日较晚未在授权期内及时赎回(分别为宁波银行2023年12月15日到期的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及杭州银行2024年1月3日到期的1,000万元结构性存款);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4月12日,公司有32,000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存在因到期日较晚未能在授权期内及时赎回和续作购买未及时授权的情况,其中续作购买未及时授权的金额为20,000万元,相关资金系购买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

截至2024年2月27日,公司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4月12日间,公司续作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三)董事会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决议有效期的补充确认情况

上述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决议有效期的事项,已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并要求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今后的履职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在选择投资收益凭证等产品时,相关产品需属于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明确保本约定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董事长(及/或江苏联赢执行董事)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投资产品,但该项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后进行的修正,公司没有提前赎回及继续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后进行的修正,公司没有提前赎回及继续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后进行的修正,公司没有提前赎回及继续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的监事会同意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此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期限的情形,但公司通过定期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及时发现了上述情形并履行了补充确认的审议程序,上述情形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

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2日,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岗区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8月;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5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0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48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1元,共计募集资金58,418.8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11.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907.5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17.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

上述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6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6,330,27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25元,共计募集资金98,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435.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7,564.4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印花税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1.9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92.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号)。

上述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投项目历史调整情况

(1)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联赢激光,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2)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IPO“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实施的议案》,同意将该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8月。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四、调整事项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保荐人已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情况和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部分募投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方面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岗区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8月;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5月。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定实施地点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因公司在惠州对高端人才招聘相对于深圳较困难,为吸引高端技术人才,方便开展科研合作,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本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购置部分设备进行项目实施。但因2021年订单大幅增加,公司在龙岗的租赁用地较为紧张,难以满足订单增长带来的生产空间需求。虽然本项目实施地点搬迁至深圳市龙岗区,但为满足公司订单的交付需要,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租赁的厂房优先用于生产经营。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尚未能及时租赁到合适厂房用于本项目的实施。2021年12月,公司拍得深圳市坪山区一块工业用地。考虑到公司目前厂房紧张现状,且研发中心建设要求较高,资金投入较大。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待深圳市坪山自有厂房建设完成后,在自有厂房实施本项目。因此,拟将本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岗区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8月。本次项目延期系在此前已延期基础上再次延期,上述调整后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司在综合考虑现时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出的估计,公司将继续做好募投项目的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募投项目尽早实施完毕。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购置目前江苏联赢所租赁的厂房以获得稳定的生产用地;新建厂房、并购置配套生产设备,以提升公司产能;建设打样及焊接材料验证实验室、基于客户未来产品DOE实验室,并购置配套研发设备,提升公司服务华东地区及周边客户的技术能力,具体包括生产基地(一期)厂房的购买、生产基地(三期)的建设及运营及技术中心(四期)的建设,目前生产基地(一期)厂房的购买已完成,生产基地(三期)的建设已完成并已投入使用,运营及技术中心(四期)项目由于办理建设手续时间较长,于2023年12月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建设进度等因素,基于审慎性原则,将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5月。

六、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按照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3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做公司2023年度审计项目的主要项目组成员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李振华,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振华于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签署了步科股份、明冠新材、华宝新能、联赢激光、科瑞思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了顾家家居、天龙股份、浙江交科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思,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于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司公司审计,2023年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本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吕安吉,2005年12月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万向钱潮、华星创业、正裕工业、健盛集团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复核了东山精密、泰尔股份、广大特材、中潜股份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 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为保持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地发表审计专业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其对公司情况较为了解,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公允、客观的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48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1元,共计募集资金58,418.8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11.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907.5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17.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6,330,27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25元,共计募集资金98,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435.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7,564.4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印花税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1.9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92.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差异系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6,000.00万元,其中:1,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1月3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结构性存款存放于杭州银行深圳湾支行4403040160000238705账户;5,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3月18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结构性存款存放于宁波银行86043000000127181账户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差异系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46,000.00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本公司、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于2022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子公司江苏联赢激光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系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项目的效益将体现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中,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数字化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系提升公司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项目的效益将体现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中,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该项决议的有效期于2023年10月12日截止。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000.00万元。

经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有6,000万元使用暂时闲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因到期日较晚未在授权期内及时赎回,对于上述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补充确认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联赢激光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附件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73,782,286.9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9,041,89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856,284.2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7.7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