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1版)
中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32,662,820.57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2,064,150.91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1976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了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公司自筹资金支付的206.42万元发行费用未在募集资金到账户6个月内进行置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将不再置换。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3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3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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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4月19日,四方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8月延期至2023年12月。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附表2。
(二)募集资金主体变更及实施地点变更
202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四方仪器为“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四方仪器提供不超过10,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同意为保障“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善四方实缴注册资本890.00万元,并提供总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5月17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了以下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1、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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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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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11月9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变更以下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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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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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变更
1、终止“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同意将“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缩减至73.87万元,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1,926.13万元及专户利息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终止“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金额为1,926.13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22%。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四方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每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帽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四方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四方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方光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四方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
附表1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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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调整为2024年12月。
注5: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因外部因素不具备建立营销中心的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划与行业环境因素,公司拟将“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缩减至73.87万元,拟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1,926.13万元及专户利息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终止“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附表2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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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每股转增0.43股
●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517.05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269.44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6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00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02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5.37%。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3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00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3,01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0,01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方案履行了合法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9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制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4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
1、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领取薪酬,具体薪酬将根据其所在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贡献等因素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8万元/年/人(税前),按月平均发放,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2、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8万元/年/人(税前),按月平均发放,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监事薪酬
1、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公司不再向其另行发放津贴。
2、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税前9.00万元人民币/年,按月平均发放。该津贴标准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公司不再向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发放津贴。
三、审议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委员刘志强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委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志强先生回避表决,其他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时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1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3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四)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六)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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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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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如果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并购等导致考核当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则计算考核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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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A)档为2022-2023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192.50%,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B)档为2022-2023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172.80%。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的净利润为17,968.00万元,2022年的净利润14,546.33万元,2023年的净利润为13,269.44万元,2022-2023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54.81%,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2022-2023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172.80%”的业绩考核目标(B)档。
三、不符合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1、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3,500股;
2、由于公司业绩考核未到达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30%,除上述离职人员外,作废处理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98,000股。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1,500股。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系依据《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进行,符合《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3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应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8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4月16日,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天职国际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1.22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5.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03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8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3.19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4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覃继伟,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郭龙,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乔国刚,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7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增加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具备充分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0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仪器”)、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四方”)、武汉四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汽车电子”)、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风信”)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次预计担保事项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为满足经营发展所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60,000.00万元,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押汇、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拟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其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子公司,故担保对象不提供反担保。
2、本次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期限内,授权董事长确定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3年5月22日
2、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6、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7、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0年4月19日
2、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凤凰园一路5号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四方仪器100%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0年1月15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西路11弄17号313-3室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嘉善四方100%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武汉四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1年6月30日
2、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5号楼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四方汽车电子100%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五)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10月31日
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振兴东三横路59号1号楼201室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模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广东风信51%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以上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除上述主体外,公司本次被担保人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将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互相担保,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后做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同时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担保对象四方仪器、嘉善四方、四方汽车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风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风信因公司能够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可有效防控担保风险,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后做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2%和5.16%;四方仪器为四方光电提供担保的金额为2,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1%和2.06%,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诉担保。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