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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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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条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 条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担保方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母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为满足母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共享金融机构的授信资源,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具体包括: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拟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担保额度为敞口概念)。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再保理、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到期兑付、转让的应收账款回购、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根据各子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并调剂具体的融资担保事宜。

拟对母公司担保计划如下: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经董事会7名董事现场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前述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各公司完成相应内部审核流程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2月12日

注册资本:162,210,100元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主营业务:配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混合储能电源模块及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储能装置器件、储能电池安全件及配件、空气热源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881,896,215.36元,负债总额为1,874,518,331.77元,所有者权益为1,007,377,883.59元,营业收入为1,208,191,266.21元,净利润为102,089,791.99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5.0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金融机构的要求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框架性担保议案的形式对企业内部担保情况作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鉴于本次担保议案中,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担保,所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对子公司全年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能有助于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额度申请。

七、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96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9.43%。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3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6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4月17日,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2年度业务收入15.78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10亿元。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6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9.90亿元,收费总额2.4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7次。3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3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蔺彦明

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余骞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年起从事审计工作,具有10年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参与及承办过中青旅、碧水源、北京科锐、先进数通、北方创业、中电广通、中原特钢等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参与多家公司 IPO 申报审计工作、财务尽职调查及专项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发明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5份。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审计收费

2023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大信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数、天数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根据事务所审计收费定价原则,公司支付的2023年度审计费用比2022年度提高约42.85%。2024年度的费用将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9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弃权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上午11:00在科林电气南区办公楼会议室并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成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9,084,858.65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2,089,791.9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未分配利润为848,990,847.75元,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373,745.58元。

(1)综合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本年度拟以实施前总股本227,094,1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90,837,656元,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0.3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27,094,14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45,418,828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2,512,968元。

(3)根据上述议案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位独董分别就独董工作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相关要求编制了《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临时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对象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以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在实际投资产品余额不超过投资额度的情况下,相关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单笔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前述投资额度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有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近几年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紧跟国家双碳战略,为充分享受银行信贷资源,经与相关银行初步友好协商,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邯郸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包括贷款、保理、开立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该授信额度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有效,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十年。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授信及与授信相关的对应担保等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具体包括: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科小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担保额度为敞口概念)。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再保理、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到期兑付、转让的应收账款回购、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在总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调剂使用,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各子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并调剂具体的融资担保事宜。调剂方式为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使用,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鉴于母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营收持续增长,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共享金融机构的授信资源,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具体包括: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拟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担保额度为敞口概念)。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再保理、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到期兑付、转让的应收账款回购、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六)审议通过《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七)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九)审议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十)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9项、第11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20项、第21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提请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4:30在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