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一条 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锁条件,需对3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11,639,1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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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1月30日,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锁条件,需对3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11,639,1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自2024年2月1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一条 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锁条件,需对3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批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11,639,1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0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639,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3,389,68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73101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4月2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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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3月,公司回购的159,38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2024年3月18日,公司10,204,92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预计变动如上表所示,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