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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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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 关 村 公告编号:2024-030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主要分为生物医药及健康品业务、养老医疗业务、商砼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中:①生物医药及健康品业务包括化学药、中药、健康品和医疗器械业务,主要从事外用制剂、片剂、注射剂、胶囊、口服溶液剂、颗粒剂、原料药、麻醉药品及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药品临床前研究服务及药品一致性评价研究服务;医疗设备、试剂和相关耗材的销售及服务业务;口腔清洁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②养老医疗业务主要包括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咨询及中医医疗服务等。③商砼业务为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④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餐饮、住宿、投资及公司不归类于生物医药及健康品业务、养老医疗业务和商砼业务的其他业务。

(二)公司主要产品情况

1、医药业务

(1)报告期内,公司已进入注册程序的药品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药品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多多药业研发的“蒙脱石散”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该品种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4)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有涉及生物制品的制造与销售。

多多药业不涉及生物制品的生产,其子公司黑龙江多多健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生物制品如下:双歧杆菌活菌胶囊、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

(5)报告期内,公司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情况:

2、养老医疗业务

养老医疗业务主要包括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咨询及中医医疗服务等。

3、商砼业务

主要包括: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

4、其他业务

主要包括:电子卖场的管理、物业管理服务、酒店服务业、投资以及公司其他不能归类于生物医药、健康品业务及养老医疗业务的其他业务。

(三)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模式

1、生物医药及健康品业务经营模式

①研发模式:

自主研发模式:公司在北京市、山东省和黑龙江省设立三个研发中心,针对不同产品和剂型开展研发工作,即独立又遥相呼应,在公司全面统筹下完成整体研发工作。在新品种研发、老品种深度开发、工艺优化、专利申报注册等方面卓有成效。

联合研发模式:公司近年来先后与军事科学院等国内多家科研机构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研发资源优势,开展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联合开发,有效的推进了公司整体研发工作。

②生产模式:

公司在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和黑龙江省设立四个制造中心。生产组织方面,公司各生产中心根据所辖各品种的年度销售计划、库存情况及综合生产能力,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及月度分解目标。并在年度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产品需求,滚动调整生产计划,使产销有效衔接,确保产品市场需求。并通过精细化调度设备运行和人员组织,严控损耗,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质量管控方面,公司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全面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严控物料质量,所用的各类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全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环节。及时更新、增建、补充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监督控制生产全过程,做到产成品检验合格上市销售。

③采购模式:

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生产计划、使用周期、市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采购周期、提出行情预测,制定和实施采购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内控要求的采购制度、验收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根据供应商资质、技术水平、诚信度等,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现场核查,降低采购风险。所采购原辅料和包材在到厂时需要质量技术部门取样检测合格后方能正式入库。

④销售模式:

公司拥有全终端、全模式的营销体系,以临床学术推广模式为主、终端居间服务商模式和OTC零售模式为辅,相互促进,全面覆盖等级医院、零售药店、基层医疗机构等全类别线下终端。同时,公司销售业务还探索并推进互联网线上销售模式,目前已取得良好开端。

公司在推进销售工作过程中,强化市场、商务及招商等相关管理职能,提升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渗透力,加强发货回款、终端渠道的控制能力,实现对产品销售的服务、促进和监督。公司分别对等级医院、零售药店、基层医疗机构三大终端市场以及互联网线上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推广、营销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拓展。

除正常的销售推广外,公司还建立了负责市场推广和准入的专业团队,着力打造产品品牌,策划、指导公司的市场准入和营销行为,不断提升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渗透力,提高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

2、养老医疗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养老业务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积极拓展、夯实基础求发展”为经营理念,在管理提升和业务拓展方面持续发力,围绕市场拓展、强化品牌、医养结合、打造标杆项目、提升实力等方面快速发展。逐步完善以基础养老为根基,医养结合和康养保健为两翼,异地康养为拓展的全生命周期的养老服务体系。

3、商砼业务经营模式

混凝土业务坚持“适量、增效、抓回款、降风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方针,积极寻找优质工程项目,在保持一定的生产规模的基础上,通过降本增效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单方利润贡献。

(四)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近年来,国家药品集采政策逐渐常态化运行,重塑着整个市场格局,加快推动医药产业重构。仿制药行业集中度提高,创新药物占比提升,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合规性、推广模式、资本投向、估值判断都产生极大影响。为适应进一步发展,各药企纷纷加大投入,布局创新药研发工作,为我国医药行业整体升级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老龄化的加剧,导致刚需医药需求的扩容,也为医药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21年,公司完成了发展战略的再聚焦,并在本报告期持续深化推进。思想意识的统一势必加速前进步伐,公司将以创新为驱动,以政策和需求为导向,以现有医药业务为基础,通过激活沉淀品种、产品线自研扩充,构建原料药到制剂一体化的有竞争力的生产模式,稳步提升现有业务规模,强化在心血管、口腔、消化、妇科和麻精等多个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探索生物制药新领域,全力推动创新型药物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未来,公司将借力组织变革,加大对核心业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与优势,提升销售效率与业绩。统筹资源,加快现有产品的转移、升级和迭代。借力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平台,加强对外合作,加大对生物医药创新项目的投入,尽快完成从“化药+中药”到“化药+中药+生物制药”的业务转型和新业务培育,形成多个业务集群,在专业领域内的排名位居前列。同时,顺应消费升级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深入探索“互联网+”在医疗、健康和养老领域的创新模式与机会。以“华素”、“华素愈创”、“久久泰和”等品牌和业务为基础,借助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拓创新,扩展业务渠道和领域,努力把公司打造成国内知名的创新型医药产业集团,最终实现“让人们生活更健康”的奋斗目标。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数量包含司法冻结12,500,000股、司法再冻结98,456,118股、轮候冻结50,880,735股;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冻结数量包含司法冻结807,055股、司法再冻结32,459,833股、轮候冻结2,001,805,797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注:陆航期末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不在公司前200名内。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重大事项

1、关于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2版)的事宜;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所属药品入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2022年版》),公司共31个产品入选《医保目录2022年版》,其中:核心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战略品种盐酸贝尼地平片和潜力品种盐酸羟考酮片、盐酸纳洛酮注射液等原进入2021年版国家医保目录的产品均继续入选。相较公司入选《医保目录2021年版》中的药品相关内容,主要调整情形如下:

①北京华素新上市产品盐酸羟考酮注射液首次纳入《医保目录2022年版》。

②多多药业入选产品中有1个产品调整医保支付范围。血塞通注射液:2021版医保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中风偏瘫或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的患者;2022版医保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③山东华素入选产品无变化。

【详见2023年2月2日,《关于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2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事宜;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国美控股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被中信证券强制平仓,被动减持数量为15,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7%,被动减持总金额102,941,243.99元,减持获得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国美控股在中信证券的融资。

国美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01号),获悉: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持有的中关村股份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3日期间被中信证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1,562.10万股。其中1,022.34万股来源于非公开发行认购,占中关村总股本的1.36%。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深交所对其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详见2023年2月4日,《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2023年6月21日,《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3、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影响的事宜;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一致行动人国美电器出具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国美电器系香港上市公司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零售)(HK.00493)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国美零售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称,国美零售已无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光裕先生通过国美控股及国美电器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35.1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上述告知函所述,国美零售已无控股股东,黄光裕先生对国美电器不再构成间接控制关系,黄光裕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了7.37%【详见2023年2月4日,《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国美控股与国美电器仍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黄光裕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详见2023年2月11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且其他股东与国美控股之间持股比例差距较大。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除3名独立董事外,其余6名均由控股股东推举。国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美电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详见2023年3月14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4、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事宜;

2023年3月14日,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羊亭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市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公司战略布局,为进一步扩大生产产能和仓储容量,丰富公司产品线,公司预计投资约2.6亿元人民币,计划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新建固体制剂车间、原料药车间、仓库等建筑及配套设施。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将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相关用地,以保障前述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经与羊亭镇人民政府协商,羊亭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公司将在羊亭镇投资建设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合作协议》【详见2023年3月15日,《关于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同意授权山东中关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关村)参与竞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挂牌出让的威自然资工挂(环)字〔2023〕3-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竞拍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635.75万元(含本数),用于满足“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用地需求。【详见2023年4月12日,《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详见2023年4月28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3年8月,山东中关村收到《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山东中关村参与了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并竞拍取得位于羊亭镇信河路南、丽山路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2023年8月4日,《关于山东中关村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5、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北京沃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北京普润德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宜;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北京沃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北京普润德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收购沃达康100%股权和普润德方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沃达康和普润德方将成为四环医药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40459、04046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沃达康100%股权评估值为2,470万元,普润德方100%股权评估值为38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分别以2,450万元和35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本次交易金额共计2,800万元【详见2023年3月29日,《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北京沃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北京普润德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解除冻结的事宜;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悉:

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现持有公司186,113,207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24.71%;国美电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公司50,807,055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6.75%。国美控股、国美电器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解除冻结及累计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情况

①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情况

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③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

④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⑤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⑥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

⑦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被动减持的情况

根据国美电器出具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沪0120执440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将国美电器持有的公司3,400,000股股份的冻结方式变更为“股票可售”,完成变更后立即将上述股票按市价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税后价款全部划拨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代管款专用账户。

国泰君安已于2023年8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上述3,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成交均价为6.03元/股。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被司法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注:被标记股份数量包含在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内。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被轮候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详见2023年1月13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1月20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年2月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2023年2月4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年2月16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2023年2月25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2023年3月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3年3月4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2023年3月7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2023年3月14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3年3月2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2023年4月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2023年4月8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2023年4月14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3年5月11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2023年5月19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2023年7月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3年7月2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2023年7月2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解除司法冻结暨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2023年8月30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3年9月22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2023年9月28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2023年10月11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2023年11月1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被轮候冻结、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新增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2023年11月16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2023年12月7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6);2023年12月8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

7、国美控股披露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和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1)控股股东国美控股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62,53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125,07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其中,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详见2023年4月15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截至2023年8月10日,减持时间已过半,国美控股持有的公司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7,479,0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99%【详见2023年8月12日,《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

(3)公司收到国美控股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国美控股具体情况,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和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国美控股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详见2023年8月31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8、关于变更股改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事宜;

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目前,国都证券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机构。国都证券原委派毛欣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毛欣女士因工作变动将不再继续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都证券现委派廖海华先生接替毛欣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不影响国都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廖海华先生,持续督导期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非流通股股东所做承诺履行完毕为止【详见2023年5月20日,《关于变更股改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9、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事宜;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结果,公司拟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无异议。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23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119);《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10、关于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3年)的事宜;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所属药品入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2023年》),公司共34个产品入选《医保目录2023年》,其中:核心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战略品种盐酸贝尼地平片和潜力品种盐酸羟考酮片、盐酸纳洛酮注射液等原进入2022年国家医保目录的产品均继续入选(具体情况详见附表)。相较公司入选《医保目录2022年》中的药品相关内容,主要调整情形如下:

(1)多多药业新增1个产品纳入《医保目录2023年》

日前,多多药业研制的“蒙脱石散”通过了仿制药注册申请【详见2023年12月21日,《关于多多药业蒙脱石散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司编号:2023-130)】。

(2)北京华素入选产品中有1个产品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多多药业入选产品中有2个产品调整医保支付范围

①北京华素甲磺酸托烷司琼注射液(商品名:舒欧亭):《医保目录2022年》限放化疗且吞咽困难患者;《医保目录2023年》取消限制;

②多多药业双黄连注射液:《医保目录2022年》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患者;《医保目录2023年》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③多多药业甘草酸二铵注射液:《医保目录2022年》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医保目录2023年》限AST或ALT大于120U/L的患者。

(3)山东华素入选产品无变化

【详见2023年12月23日,《关于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3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1)】。

(二)子公司重要事项

1、关于多多药业氨酚曲马多片通过一致性评价和产品入选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公司多多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3B01830),获悉,多多药业生产的“氨酚曲马多片”(规格: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和对乙酰氨基酚325mg)通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药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为公司后续产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详见2023年4月26日,《关于下属公司多多药业氨酚曲马多片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公布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通知》(黑工信政法发〔2023〕239号),获悉:公司下属多多药业产品“盐酸曲马多”入选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

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系根据《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企业申报、市(地)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法定程序而确定的。

本次“盐酸曲马多”产品成功入选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是对公司产品的支持与认可,有利于加强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将继续专注药品研发,以创新为驱动,不断提升公司主要产品核心竞争力【详见2023年10月13日,《关于下属公司产品入选2023年度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2、关于山东华素格列吡嗪分散片一致性评价申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和盐酸贝尼地平片(4mg、2mg)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公司山东华素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格列吡嗪分散片(注册商标:元坦?)一致性评价申请获得受理,具体如下:

①药品名称:格列吡嗪分散片;②剂型:片剂;③制剂规格:5mg;④注册分类:化学药品;⑤申请人: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⑥受理号:CYHB2350518。

格列吡嗪分散片被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标志着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了审评阶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顺利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详见2023年7月7日,《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格列吡嗪分散片一致性评价申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山东华素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3B06429、2023B06430),获悉,山东华素生产的“盐酸贝尼地平片”(规格:4mg、2mg)通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详见2023年12月26日,《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盐酸贝尼地平片(4mg、2mg)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

3、关于公司下属“泰和中医院”获评二级医院的事宜;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素堂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久久泰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中医院)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科批准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许可书》,泰和中医院机构类别由一级变更为二级,并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①主要信息机构名称:北京久久泰和中医医院;②法定代表人:苏庆宇;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六区沿街商场1层1015-1、1015-2、2层2012-1、2012-2、2012-4;④主要负责人:张锁庆;⑤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⑥登记号:007179110108914019;⑦有效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⑧发证日期:2023年7月24日。

泰和中医院获评“二级医院”有助于提升其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司康养业务战略布局,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加强推进医养结合的业务模式,着力提升医院服务质量,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详见2023年7月27日,《关于公司下属“泰和中医院”获评二级医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4、关于北京华素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事宜;

报告期内,北京华素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20150168)、《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京药监药GMP〔2023〕020066),具体情况如下:

(1)《药品生产许可证》主要内容

①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②许可证编号:京20150168;③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7157;④分类码:AhtDht;⑤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⑥法定代表人:侯占军;⑦企业负责人:赵君;⑧质量负责人:张秀鸣;⑨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⑩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小容量注射剂、片剂、口服溶液剂、搽剂、涂剂、乳膏剂、凝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麻醉药品***。⑾主要变更内容:经审查,同意富马酸比索洛尔(国药准字H10970086,登记号:Y20190004497)生产场地变更为“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合成区、精干包一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

(2)《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主要内容

①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②编号:京药监药GMP〔2023〕0200661;③检查范围:原料药:富马酸比索洛尔(原料药合成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精干包一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④检查结论:根据本次检查情况,经审查,该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附录要求。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涉及原料药富马酸比索洛尔变更生产地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检查结论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附录要求。以上信息表明富马酸比索洛尔产品具备产品上市条件,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当下药品管理规范、标准,可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且增加生产范围及品种有利于公司优化生产结构,丰富公司的产品布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详见2023年10月11日,《关于下属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5、关于多多药业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事宜。

报告期内,多多药业收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23000516,发证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有效期三年。多多药业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23年度-2025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2023年12月5日,《关于多多药业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3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781,604.61元。

公司2023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故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由于公司目前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投资规划,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讨论,拟定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资金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相符,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1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