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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贵,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

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答收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但迟至7月21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将积极督促相关股东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

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决定》相关内容

王喜兵、胡哈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啥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贵,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贵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眕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旅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