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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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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0版)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②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a.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495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640.00万元。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

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白云选矿、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8,059,551.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2.1至3.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0,487.39万元。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土地每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一类)、13.2元/平方米(二类),该租金含土地使用税,不含增值税,租金按年度制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b.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⑤融资租赁合同

本公司与铁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融公司)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共19份,租赁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租金年利率为4.10%-6.31%不等。租赁期间本公司每3个月付息一次,每6个月或12个月还本一次,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元或100元的留购价格对租赁资产进行回购。

⑥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本公司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到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⑦金融服务协议

本公司于2020年5月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新的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资金结算与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本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归集资金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日均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22亿元。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同期限贷款所定的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综合授信用信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根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本公司享有以下权利: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财务公司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况,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⑧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的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了开发尾矿资源的能力,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为稀土精矿,具备年产45万吨的生产能力。2023年,包钢股份拟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经双方协商,2023年第一季度稀土精矿交易价格拟定为不含税35,313.00元/吨(干量,REO=50%),REO每增减1%,不含税价格增减706.26元/吨;2023年,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向北方稀土销售稀土精矿预计为32万吨(干量,REO=50%);2023年,稀土精矿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人民币150亿元(含税)。

双方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每季度首月上旬,公司经理层根据情况计算、调整稀土精矿价格,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公告。

⑨资产租赁协议

2022年10月26日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80.08万元(不含税),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⑩资金使用协议

2017年本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筹措、现金流等情况、结合本公司的现金需求,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利率为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为周期,按照本公司使用资金每日余额的平均数为计息基数。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a.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其他辅料一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

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个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

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2016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价格条件:CFR中国主要港口,结算方式:100%信用证,包装要求:散装。费用:为完成进口铁矿石代理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口合同项下的所有支付款项、进口税、港口费用、货物运输费用、海运保险、银行费用等,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替本公司完成。代理费:按实际到包头过磅干量,以每干吨2.5元向集团国贸公司支付代理费。

b.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一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一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一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一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一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公用事业服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②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a.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50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640.00万元。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白云选矿、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8,059,551.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2.1至3.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0,485.29万元。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土地每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一类)、13.2元/平方米(二类),该租金含土地使用税,不含增值税,租金按年度制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b.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④融资租赁合同

本公司与铁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融公司)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租赁合同》共53份,租赁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租金年利率为3.18%-6.31%不等。租赁期间本公司每3个月付息一次,每6个月或12个月还本一次,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元或100元的留购价格对租赁资产进行回购

⑤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本公司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到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⑥金融服务协议

本公司于2023年5月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新的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资金结算与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本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归集资金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日均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22亿元。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同期限贷款所定的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综合授信用信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根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本公司享有以下权利: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财务公司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况,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的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了开发尾矿资源的能力,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为稀土精矿,具备年产45万吨的生产能力。双方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定价计算公式不变的情况下,每季度首月上旬,公司经理层根据定价公式计算、调整稀土精矿价格,与北方稀土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公告。2024年1月,包钢股份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经双方协商,2024年第一季度稀土精矿交易价格为不含税20,737.00元/吨(干量,REO=50%),REO每增减1%,不含税价格增减414.74元/吨;2024年,公司向北方稀土供应稀土精矿预计为39万吨(干量,REO=50%);2024年,稀土精矿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税)。

⑧资产租赁协议

2022年10月26日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80.08万元(不含税),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⑨资金使用协议

2017年本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筹措、现金流等情况、结合本公司的现金需求,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为周期,按照本公司使用资金每日余额的平均数为计息基数。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公司应于下列情形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资金:

a.包钢集团尚未向本公司提出资金归还需求,但本公司资金状况改善,希望向包钢集团偿还资金。

b.包钢集团有资金需求,向本公司提出归还要求,本公司应当归还,但应给予本公司合理期限。

c.本协议履行期间,本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否决本协议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反的决议,包钢集团有权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25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工作调整原因,吴明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李雪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上述董事卸任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之前,吴明宏先生、李雪峰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提名韩培信先生、王占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下简称“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韩培信先生、王占成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吴明宏先生、李雪峰先生卸任相关职务后将继续在包钢集团任职,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吴明宏先生、李雪峰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董事会对他们在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韩培信,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经济师、园林工程师。曾任包钢绿化公司副经理;包钢西创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包钢绿化公司党委委员、经理;包钢冶金渣公司(包钢绿化公司)党委委员、经理兼包钢节能环保中心(节能环保公司)党委委员、副主任(副总经理);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方稀土副总经理;包钢(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巡察专员。现任包钢矿业、铁花文化公司、低碳科技公司董事。

王占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营预算处副处长;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营预算处处长;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北方稀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委员、期间兼任北方稀土计划财务部部长、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现任铁融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董事。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26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黄雅彬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黄雅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自董事会通过后履行副总经理职责。

黄雅彬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黄 雅 彬 先 生 简 历

黄雅彬,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包钢炼铁厂炼铁二部副部长;包钢炼铁厂炼铁二部部长;包钢炼铁厂生产部部长;包钢炼铁厂厂长助理;包钢股份炼铁厂总工程师;包钢股份炼铁厂厂长。现任包钢股份党委委员。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27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暨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深化提质增效,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经营质量和经营业绩稳步提升。为深入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开展“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公开倡议,践行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制定“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维护股东权益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四)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1.若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全部或部分将上述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将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购。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1亿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45,404,942,248股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43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进行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现金分红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元/股、回购股份数量5,000万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45,404,942,248股的0.1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或未实施并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元/股、回购股份数量1亿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45,404,942,248股的0.2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或股权激励未实施并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分别向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问询,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依据收到的回复:截至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四)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时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1.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十六)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1,775,636,822.6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1,820,117,324.04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13%,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39%。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二、强化战略引领,持续优化产业布局

公司始终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强化战略引领和创新赋能,聚焦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稳增长。灵活应对钢铁行业形势变化,抓住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机遇和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发展机遇,聚焦“两个稀土基地”建设战略目标,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落实“优质精品钢+系列稀土钢”战略,通过推动钢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高综合竞争力,构建创新能力突出、品种结构合理、资源供给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竞争优势显著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持续打好“资源牌”,加强稀土、萤石等白云鄂博资源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和规范化管理,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战略支撑点,推动多元产业发展,通过整合推进资源一体化经营,延伸萤石产业链条,实现铌、钪、钾、有色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突破;重点实施10万吨/年苯加氢等项目,形成焦副产品全产业链体系,打造中西部地区最具竞争力的煤化工产业服务商和中西部地区国家煤焦化工集聚发展示范基地。

三、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上市以来,包钢股份已发展成为拥有1750万吨钢铁产能和丰富资源的“钢铁+资源”型企业。成为世界最大的钢轨生产基地、我国品种规格最为齐全的无缝管生产基地和西北地区最大的板材生产基地和世界最大的稀土、萤石资源生产基地。

近年来,公司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全方位调整产品结构,多措并举降本增效,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均稳步提升,高质量发展根基不断夯实。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亿元,同比增长171%。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517.76亿元。

2024年,公司将遵循“稳中求进、突破重点”的思路,坚持目标导向,以市场为引领,以效益为中心,以对标一流为切入点,完善以“深度挖潜+改革创新”为重点的经营模式,不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升级,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将压实经营责任,将市场的压力倒逼制造能力提高和钢铁盈利能力提升。将聚焦子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一企一策”、“一类一策”精准发力,对于不同业态、不同资产特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功能定位的子公司,选取差异化的分类施策、分类考核、分类核算的经营机制,激发子公司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将坚定不移抓降本增效,提高算账经营的能力,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形成品牌竞争力,持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四、科技创新赋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公司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将科技创新摆在企业发展的核心地位,全面落实科改示范行动,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与北京科技大学联合共建“人才飞地”,成立实体运营公司和“包钢股份北科大联合创新中心”,合力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内蒙古稀土钢产品研发企业重点实验室平台作用,加快促进稀土在钢中的应用研究。有序推进院士工作站项目,多项研究取得新突破,科研成果转化率不断提升。

2024年,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引领,激发活力、培育动力,努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自主创新高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驱动作用,将科技创新与产品创效紧密结合,强化研发端为市场端服务的意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瞄准国家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研发,依靠技术进步支撑传统产业工艺提升和产品迭代,不断增强品牌竞争力。推动“内蒙古稀土钢产品研发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人才飞地”“包钢股份北科大联合创新中心”,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战略合作等创新平台互联互通、协同配合、集中发力。依托平台牵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实现人才集聚,快速奠定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把高端化、高效化新产品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作为主要任务,重点引领稀土钢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稀土钢应用影响力和市场推广力,助推公司成为国家战略重要科技力。

五、聚焦“关键少数”,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公司创新组织绩效模式,优化绩效评价和分配激励。完善新型经营责任制,开展新一轮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摸高机制”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业绩贡献为依据的“同层级、宽等次”薪酬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干部管理层级和技术业务序列改革,构建“科学系统、多元贯通、能上能下”的现代化干部管理体系。推动管理人员公开竞聘上岗率持续提升,公司所属两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比例不低于80%。持续推进减亏治亏及高负债企业专项治理,以经营思想全面开展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检查调研,健全全周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六、坚持规范运作

公司加强推进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持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 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在战略层面持续深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将合规经营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相统一,将合规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与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治理能力共同推进,规范运作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公司坚持将绿色低碳发展与公司业务发展相结合,融入公司战略和日常运营中,公司在坚持连续五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2024 年首次披露《2023 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回应利益相关方 的期望,未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024 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能力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运 营的规范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有力支撑;扎实推进 ESG 相关工作, 实现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共赢,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切实推动公司 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公司透明度

公司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积极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充分有效地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说明会、路演和反向路演、接待投资者来访、接听投资者来电、上证E互动等多渠道与投资者、分析师开展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致力于将公司打造为让投资者走得近、听得懂、看得清、有信心,核心竞争力强的上市公司。

公司将持续评估“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将始终聚焦业务高质量发展,坚持技术创新,走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以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 和义务,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市场稳定和提振投资者信心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31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4年4月18日,包钢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17,497.15万股,限售流通股1,390,782.11万股,持股总数量2,508,279.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4%。本次解除质押后,包钢集团共质押公司股票631,398.88万股,占其持有总额的25.17%。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接到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钢集团”)出具的《进行解除股票质押的函》,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包钢集团目前暂无将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未来如有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