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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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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7版)

2022年7月,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后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该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 投资目的

本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之中,募集资金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资金投入,按计划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 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应为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公司不会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三) 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 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 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周转和需要。通过适当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不排除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建龙微纳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8032 转债简称:建龙转债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中“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及“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47号),公司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235,039股,发行价格为157.08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999,926.1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038,899.5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961,026.5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35,03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88,725,987.53元。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8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7月,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后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手(7,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7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946,981.1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0,053,01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2023]ZB1011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该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1.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

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承诺募集资金投入18,996.2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13,897.38万元,承诺与实际投入差异5,098.84万元;原计划于2023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多条生产线,采用公司非标工艺进行规划设计,因不同产线建设周期有差异,建设中公司根据已建成产线形成的产能规模,下游市场需求及设备迭代情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用途的情况下,对部分产线设计工艺进行调整,使其实现柔性化生产多品种分子筛的生产能力,以更好应对下游市场需求。经审慎考量,拟将“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公司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2.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

公司“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承诺募集资金投入17,589.7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3,396.23万元,承诺与实际投入差异14,193.49万元;该项目计划建设周期18个月,原计划2024年6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由于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晚于原计划开工时间,因此导致实际开工建设时间顺延,公司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1.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

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采用公司非标工艺规划设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用途的情况下,更好服务下游市场多样化需求和市场响应速度,结合公司产业化和研发成果,公司经审慎考量,对部分产线设计工艺和设备进行升级优化,使其实现生产柔性化,在原环境保护及能源化工领域的分子筛类吸附剂和催化剂产业化基础上具备更多品种分子筛产业化能力,并拟将“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的建设期延长至 2024 年 12月。

2.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

公司“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为“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的二期建设项目,以泰国建龙为项目实施主体,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用途的情况下,公司结合泰国实际情况,为更好实现泰国本地化生产运营和深入推进实施国际化战略,公司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匹配优化,并采用新生产工艺和新设备等方式对生产成本、运营效率进行了提升,提高生产效益。因此,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情况,经审慎考量,拟将本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专项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发证券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