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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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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10版)

公司代码:900948 公司简称:伊泰B股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426,774,852.57元。为回馈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提振投资者信心,公司按总股本2,929,267,78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股利分配总额为5,858,535,564.00元(含税)。前述分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4日完成发放。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169,851,064.18元。经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规模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董事会建议按总股本2,929,267,78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6元(含税),股利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757,560,669.2元(含税)。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本公司是以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为基础,集铁路与煤化工为一体的大型清洁能源企业。

公司直属及控股的煤矿共10座,现阶段的主要产品为环保型优质动力煤,主要作为下游火电、冶金、建材及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燃料用煤。公司市场覆盖华北、华东、华南、华中、东北、西北等广大地区,与众多火电、冶金、建材及化工用户建立了稳定、长期友好、互惠双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具有较高的品牌效益。

现有控股并投入运营的铁路主要有3条:准东铁路、呼准铁路和酸刺沟煤矿铁路专用线。同时,公司还参股新包神铁路(占股15%)、准朔铁路(占股12.36%)、蒙冀铁路(占股8.9%)、鄂尔多斯南部铁路(占股3.9226%)、浩吉铁路(占股2%)。此外,公司还在优质煤炭富集的纳林庙地区建成了以曹羊公路为主线,辐射周边矿区的150公里矿区公路。多年来,公司不断加大铁路管理方面的技术与设备投入,煤炭集运能力得到持续提升,覆盖公司主要矿区的运输网络不断完善,为公司及周边煤炭外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深化和拓展煤炭产业链,积极推动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以提升产品附加值,助力煤化工产业的转型升级。凭借领先的煤间接液化制油技术,公司在内蒙和新疆地区部署了大型煤化工项目。目前,公司已成功投入运营16万吨/年的煤制油示范项目和120万吨/年的精细化学品项目,主要产品涵盖费托粗液蜡、石脑油、费托精制蜡、液化石油气及混合烯烃等。此外,通过烷烃分离装置,公司还生产正己烷、正庚烷、正癸烷、正十二烷及IP系列异构烷烃等多样化产品,不仅丰富了产品线,也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如下:

(1)2023年主要经营情况

2023年,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低碳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持续深化管理改革,坚持创新驱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受煤炭销售价格下行等因素影响,本年经营业绩同比有所下降。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028,906,430.34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27,731,662.14元,基本每股收益2.48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7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85,449,095,206.7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6,392,417,950.79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未发生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2)2023年度现金分红预案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426,774,852.57元。为回馈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提振投资者信心,公司按总股本2,929,267,78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股利分配总额为5,858,535,564.00元(含税)。前述分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4日完成发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169,851,064.18元。经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规模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董事会建议按总股本2,929,267,78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6元(含税),股利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757,560,669.2元(含税)。

(3)2024年度经营目标

*以上经营目标及预计会受到风险、不明朗因素及假设的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与该等陈述有重大差异。该等陈述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此类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九届五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内容、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经查阅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根据拟重新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与财务公司2024年-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预计上限为150亿元,存款利率范围为0.20%-1.55%,其中50万元以下执行活期存款利率0.20%-0.35%,50万元以上执行协定存款利率0.80%-1.55%。具体利率参照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同期存款利率,同时遵守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约定。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在大额资金调动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预约,根据需要自主转账,优于商业银行。目前,公司及下属所有在财务公司开户的企业(包括资金实力较弱的子公司),协定存款利率均执行1.55%,且不附带任何附加条件。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总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预计上限为220亿元,其中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13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范围为2%-3.45%,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范围为3.75%-4.2%,具体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

(三)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鉴证等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预计上限为1,000万元。

财务公司存放同业银行的利率高于同等条件下普通企业在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除得到正常的存款利息,还可以通过财务公司分红得到额外收益,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资金收益。

公司向财务公司贷款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利于部分急需资金的子公司资金周转。公司部分子公司由于行业限制,无法及时在商业银行取得授信而又急需资金运转,可通过财务公司取得利率相对较低的周转资金。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使公司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调剂公司内部资金余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2024-2026年金融服务上限金额预计明细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7月21日

3.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营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万博广场A座

6.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24H315060001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34136526X4

8.主营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9.关联关系

公司及控股股东伊泰集团分别持有财务公司40%和6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10.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存放同业70.22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8.7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04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50亿元。财务公司各项经营指标正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含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乙方: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将部分暂时闲置的流动资金以及部分营业回笼款项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50亿元(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向甲方提供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账结算服务。

2.贷款服务

(1)乙方应根据其自身的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贷款需求。

(2)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应由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等事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130亿元,甲方全年支付贷款利息不超过43,250万元。

(3)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总授信额度不超过220亿元。

3.其他金融服务

(1)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鉴证等金融服务,但提供实际服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协议。

(2)在甲方获准发行公司债券情况下,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公司债券承销方面的服务,但提供实际服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协议。

(3)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全年向乙方支付其他金融服务费用不超过1,000万元。

(二)定价原则

1.乙方依据不低于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同期存款利率定期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甲方无需就于财务公司的存款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存款利率范围为0.20%-1.55%,其中50万元以下执行活期存款利率0.20%-0.35%,50万元以上执行协定存款利率0.80%-1.55%。具体利率参照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同期存款利率,同时遵守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约定。

2.甲方通过乙方取得的贷款,应依据利率市场化原则,以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此外,甲方无需就自乙方获得的贷款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在协议有效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范围为2%-3.45%,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范围为3.75%-4.2%,具体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

3.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乙方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等服务价格收费规定,严禁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融资负担。

4.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时,甲方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订立的标准费率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中国人民银行没有相关规定,甲方应按照不高于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资质合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进行所有相关交易,并承诺和确保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符合所有适用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机构监管规则的规定查看、索取乙方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3.甲方资金存放于乙方前有权取得并审阅乙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乙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

4.甲方有权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定期了解乙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乙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发现乙方的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甲方不得将存款存放在乙方。

5.乙方需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确保甲方结算支付安全。

6.甲方可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7.乙方保证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协助配合甲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公司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存款、暂停向乙方存款、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甲方在乙方存款的安全性。如果出现存于乙方的存款无法取回的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用乙方所提供的贷款抵消该部分无法取回的存款。

8.甲方与乙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经协商一致后,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修改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条款

除非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悉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本方人员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或泄露与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避免产生异议,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存款或贷款的义务。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2.甲乙双方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有效期

1.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长协议。

2.协议生效条件:甲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协议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五、上限厘定依据

(一)存款服务

1.存款上限测算依据

2023年末公司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126.04亿元,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余额为58.47亿元,结合公司未来三年合并经营现金流量情况,并扣除预计到期有息债务及其他投资支出,预计2024年末至2026年末公司合并货币资金余额加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余额每年约为175-198亿元。以此为基础,预计2024年至2026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将达到150亿元。

2.存款利率区间

存款利率区间0.20%-1.55%:0.20%是参照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1.55%是财务公司参照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协定存款挂牌利率(0.70%)设定的基准利率0.80%加75个BP,为目前协定存款的较高利率。

(二)贷款服务

1.总授信额度上限

总授信额度上限220亿元:目前总授信额度为170亿元(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预计2024-2026年度每年为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授信额度50亿元。

2.贷款利率区间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区间2%-3.45%,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范围为3.75%-4.2%,具体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

3.贷款上限

2024年-2026年财务公司预计将为以下公司提供贷款:

单位:亿元

公司(含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自主选择在财务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一般执行LPR基准利率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也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服务导向、公司(含子公司)经营情况等在符合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浮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日均余额110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余额20亿元测算,贷款利息最高上限不高于43,250万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

1.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严格受金融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号)要求,“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唯一平台,集中统一行使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职能”“帮助集团实现全面预算管理,以财务公司为平台,实现集团资金统一计划、统一备付和统一调度,优化集团资金配置”。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使公司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调剂公司内部资金余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在大额资金调动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预约,根据需要自主转账,优于商业银行。授信时效性方面,公司属于集团类客户,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时间通常为3个月左右,1年或2年调整一次。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授信通常7个工作日内完成,可随时进行调整,有利于部分急需资金的子公司资金周转。在贷款授信及利率方面,公司部分子公司由于行业限制,无法及时在商业银行取得授信而又急需资金运转,可通过财务公司取得利率相对较低的周转资金,且财务公司可根据人民银行LPR利率及时调整,较商业银行更加便捷、灵活。

3.财务公司存放同业银行的利率高于同等条件下普通企业在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除得到正常的存款利息,还可以通过财务公司分红得到额外收益,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资金收益。

4.公司及下属所有在财务公司开户的企业(包括资金实力较弱的子公司),协定存款利率均执行1.55%,且不附带任何附加条件。财务公司将资金归集后形成资金池能够发挥资金体量大的优势,公司可以借助该优势和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商票保贴利率、外汇业务等方面进行谈判,争取优惠,实现降本增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公司主要以资金集中管理和金融服务为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运营,各项业务按照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能够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2.财务公司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其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伊泰东虹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伊泰能源供应链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伊泰(天津)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伊泰渤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伊泰(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年度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15.5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67亿元;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泰能源供应链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伊泰(天津)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需不定期向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或融资,为支持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2024年度公司拟为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115.5亿元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7.5亿元。

(二)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说明:

1.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2.如在年中有新增控股子公司,对新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可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使用担保额度。

(三)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上述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上海伊泰东虹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尚未开展业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担保限额范围内,以有关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均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担保,目的在于满足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各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有助于各控股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同意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为234.06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含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为234.06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63.92亿元的50.45%和50.45%。以上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类产品;

● 投资金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类产品,但仍不排除存在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影响收益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根据公司预算测算的阶段性最大时点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拟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类产品,本次委托理财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提请股东大会自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预计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投资期限

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类产品,但仍不排除存在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影响收益的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不会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并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安全。

2.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只针对日常运营资金出现闲置时,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的理财收益,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类产品,但仍不排除存在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影响收益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无。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周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3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梅腊梅,2015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丽志,2004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以下处罚: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5万元(含税),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为85万元(含税),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对其2023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能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生效日期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相应变更会计政策,不涉及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17号涉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内容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由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张晶泉、刘春林、李俊诚、赵立克、杨嘉林、边志宝回避表决,以6票回避,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的公告》。

(十)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由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张晶泉、刘春林、李俊诚、赵立克、杨嘉林、边志宝回避表决,以6票回避,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议案。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