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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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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3版)

注: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可在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担保总额度内,对不同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表子公司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

三、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的需要,有利于经营稳健发展和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风险可控,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53,495,315.89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群股份”)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8)。

3、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4、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

5、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定价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非因退休及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窦锐、周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二人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7,758,102股。

(三)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3.9元/股。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于2023年7月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0元/股调整为3.6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2元/股。

三、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30,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以上变动前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

注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定价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窦锐、周娟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7,758,102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群股份”)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为8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共计解锁7,758,102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8)。

3、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4、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26,480,342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

5、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情况说明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8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91名激励对象(除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456,137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8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8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三、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58,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具体情况如下:

注: (1)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即849,625,652股。

(2)本解除限售期内,有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87人。

(3)表内获授的权益数量为股权激励对象初始获授权益数量。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0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37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0日

至2024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赵钦霞、徐瑞泽、丁琳、王健、狄同伟、王本朋、苏维民、丁振芝、盛小红、朱春泰、徐立勇、黄春晓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①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②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③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5月7日上午11:3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④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三十五楼证券部

邮编:266100

联系人:吴磊、崔娜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传真:0532-58668998

邮箱:lqzhengquan@iliqun.com

(三)登记时间:2024年5月7日上午9:00-11:3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8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莉娟女士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监事会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1,022,245.83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625,65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488,769.5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645,533,476.27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4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

(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总结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窦锐、周娟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3.9元/股。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于2023年7月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0元/股调整为3.6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2元/股。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58,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转债代码:113033 转债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1,022,245.83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625,65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488,769.5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645,533,476.27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2年度业务收入为39.3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89亿元。2022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6家,收费总额4.6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3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路清先生,199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张宗生先生,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希伦先生,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路清2021年7月因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被财政部给予警告,已整改完毕。除此之外,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地了解,认真审核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员信息、业务规模、独立性和执业质量等,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按照新的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恪尽职守,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提议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转2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