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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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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独立性

天健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

天健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业务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格和业务水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将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或美元换汇定期理财。

● 投资金额: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该笔资金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收益可能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的影响。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二)委托理财金额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该笔资金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投资方式

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或美元换汇定期理财。

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授权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委托理财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收益可能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的影响。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财务部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信用、抵押、质押等。

以上综合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各金融机构商讨有关授信及融资业务,并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有关协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投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 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将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履约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涉及海外多个国家,外汇结算业务量较大。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扩大以及对美元为主的外汇收支增加,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波动等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减少对经营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以及为有效利用外汇资金,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预计使用额度与公司海外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业务品种

本公告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等。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本次公司拟交易的资金与公司海外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3、授权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4、授权事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前提下,公司同时提请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权限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事宜。

5、交易对方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

三、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及附件《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外汇衍生工具较大的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2、信用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对方在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或未充分理解外汇衍生品信息,从而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安排可能会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5、法律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并对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3、公司将加强对外汇汇率和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或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4、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5、鉴于公司开展以上业务的目的,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时,慎重选择公司交易人员。

6、加强对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具体业务经营为依托,是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而采取的主动管理策略,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的会计处理为准。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迹象的识别和测试,并根据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3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公司及子公司合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498.9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及子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损失1,291.87万元;同时对全资子公司越南尚腾公司(SUNTON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07.05万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合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498.92万元,将减少2023年度利润总额约1,498.92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首次授予回购注销数量766,550股,预留授予回购注销数量378,875股,共计1,145,425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因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12.2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11.9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激励对象被动离职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12.2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11.9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12.21元/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11.91元/股。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需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45,4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22年1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6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四)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五)2022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年5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2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3.25万股,激励对象由116人调整为95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19.10万股调整为275.85万股。

(七)2022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的79.77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1.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2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90,05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3年5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70.775万股,登记日为2023年5月11日。

(十一)2023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5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4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需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45,4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60%,未达到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42,05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875股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员工以及预留授予的1名员工已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员工和预留授予的1名员工已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因公司股票回购注销涉及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程序较多,时间周期较长。故若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上述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拟回购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总额与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回购金额为13,871,976.75?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7,633,750股减少至136,488,325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由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人员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春光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根据上述议案,由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将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1,145,4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763.3750万股减少至13,648.8325万股,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地由人民币13,763.375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3,648.8325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1399号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6月3日(9:30-12:0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杨勤娟

4、联系电话:0579-82237156

5、联系邮箱:cgzqb@chinacgh.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故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还因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45,4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1,145,425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人民币1,140,425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3,763.375万股变更为13,648.8325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763.37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3,648.8325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以及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注:1、由于本次修订删减条款,《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2、表格中省略号部分系表示与原条文内容相比未发生变化部分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相关制度。公司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情况如下:

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光科技”)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资金支持,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安排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