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031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定金60,0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为6,071,903.01元,减半收取3,035,951.50元,公司已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退回的3,035,951.51元案件受理费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股权收购定金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调解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董赢、柏光辉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董赢、柏光辉就上述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019、2023-031、2023-04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协议解除
各方确认《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关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框架协议》《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关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已解除。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各方就前述协议项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宜,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再无争议。
(二)关于返还6亿元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1、资金占用费
(1)各方同意,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公司已支付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自公司实际付款日至2023年1月20日(含当日),按照年利率3.5%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1月21日至董赢、柏光辉实际还款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
(2)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应在2024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向公司付清上述资金占用费,董赢、柏光辉有权提前返还资金占用费。
2、第一笔2000万元定金的返还
(1)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于2024年4月26日(含当日)前向公司指定账户返还定金2000万元(即董赢返还1000万元、柏光辉返还1000万元)。
(2)各方同意,公司在签收本案民事调解书3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本案项下的下述2项财产保全:①柏光辉持有的北京金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P3LF96)99%的股权;②董赢持有的北京富贵家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NHMG0E)10%的股权。
3、第二笔5000万元定金的返还
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于2024年6月25日(含当日)前向公司指定账户返还定金5000万元(即董赢返还2500万元、柏光辉返还2500万元),董赢、柏光辉有权提前还款。
4、第三笔5.3亿元定金的返还
(1)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应于2024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向公司全部返还第三笔5.3亿元定金,董赢、柏光辉有权提前还款。
(2)根据下述股权质押、财产保全及解封的约定,公司应在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2000万元定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第(二)条第5款第(2)项列明16项财产的查封。如第(二)条第5款第(2)项①⑥⑦⒂⒃项财产未能在2024年6月10日(含当日)前解除查封,第二笔5000万元定金及之后款项返还日期相应顺延,顺延天数为前述①⑥⑦⒂⒃项财产实际全部解除查封日期较2024年6月10日的迟延天数。
(3)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先用于返还定金,全部定金返还完毕后用于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5、股权质押、财产保全及解封的相关安排
(1)为担保董赢、柏光辉依约返还公司全部定金及付清资金占用费,董赢、柏光辉同意新增10%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鼎盛鑫”)股权(董赢5%、柏光辉5%)质押给公司。董赢、柏光辉同意在知道贵州鼎盛鑫股权全部解除保全查封或者公司通知董赢、柏光辉上述保全查封已解除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新增10%贵州鼎盛鑫股权质押登记及履行出质人的相关义务(该新增的10%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前,董赢、柏光辉不得对该10%股权对外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即保持董赢、柏光辉合计持有30%贵州鼎盛鑫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直至董赢、柏光辉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2)各方同意,公司在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2000万元定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的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范围如下:
①柏光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6214************”账户;
②柏光辉持有的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WQCK5J)45%的股权;
③柏光辉持有的赫章县万盛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025585M)45%的股权;
④柏光辉持有的赫章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95264439J)15%的股权;
⑤柏光辉持有的赫章县金兰锌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501626232)10%的股权;
⑥董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6231************”账户;
⑦董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6226************”账户;
⑧董赢持有的河南赢盛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5GUNX48)100%的股权;
⑨董赢持有的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WQCK5J)55%的股权;
⑩董赢持有的三门峡大鹅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N7NQ0D)99%的股权;
⑾董赢持有的赫章县万盛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025585M)55%的股权;
⑿董赢持有的赫章县佰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37449137P)40%的股权;
⒀董赢持有的赫章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95264439J)15%的股权;
⒁董赢持有的赫章县金兰锌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501626232)10%的股权;
⒂柏光辉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664326)50%的股权;
⒃董赢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664326)50%的股权。
如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2000万元定金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16项财产保全措施,则自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2000万元定金后3个工作日的次日至实际申请解除之日(以公司交邮日期为准)的期间内,不计算5.3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
6、定金及资金占用费返还后的安排
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返还全部6亿元定金及付清资金占用费后,公司在收到董赢、柏光辉全部返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董赢、柏光辉股权质押,包括:①柏光辉持有的贵州鼎盛鑫15%股权;②董赢持有的贵州鼎盛鑫15%股权。
(三)债务加速到期
若董赢、柏光辉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一期款项或未按约办理新增10%贵州鼎盛鑫股权质押或在质押登记完成前转让该10%股权或对其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视为全部未清偿债权均提前到期,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董赢、柏光辉被查封、质押的财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违约责任
若董赢、柏光辉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返还定金、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则自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开始,按照未返还的定金及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五)其他
1、各方同意,本案项下诉讼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即本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用由董赢、柏光辉承担。
2、各方同意由法院依据本协议的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746.0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为6,071,903.01元,减半收取3,035,951.50元,公司已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退回的3,035,951.51元案件受理费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股权收购定金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调解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调解履行情况,根据调解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