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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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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98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苏州企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苏州企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企简”)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震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4层40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苏州企简60%股权,并担任苏州企简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苏州企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向关联方苏州企简租赁软件服务,各项交易均按照市场化定价为原则,交易双方均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四、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通过对公司与关联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和对有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范围,2024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预计属于正常范围的需要,额度适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 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预计 2024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

事宜;

10、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 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江股份”)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详情见2023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1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共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振江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3,000,000.00份。

6、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625,5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7,066股及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587,500股,即142,030,9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28,406,186.80元。公司于2023年7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2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派息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行权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前述事项,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36.86/份,计算过程为P=(37.06-0.2)=36.86元/份。

三、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

(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6名激励对象(沈剑峰、夏鸿昱、朱凯鹏、万勇、张警文、裴婷)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5,350,000.00份。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中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风)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江苏振风在各业绩考核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江苏振风2023年度净利润为-709.29万元(经审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公司将对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合计1,530,000.00份(为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乘以第一期行权比例的合计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6,880,000.00份(实际注销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为准)。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名调整为9名,股票期权数量由13,000,000.00份调整为6,120,000.00份。

四、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

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开拓海外业务,与国际市场的交流、合作及战略布局,形成国内、国外业务的联动与配合,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未来持续发展动力,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香港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振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拟定名,最终以当地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投资总额为 750 万美元。

2、公司拟通过子公司振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沙特阿拉伯设立境外全资孙公司JZNE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Arabian LLC(拟定名,最终以当地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投资总额2,800万沙特里亚尔。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香港子公司及沙特孙公司的设立事宜,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1、振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振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ZNEE(HK)Holding Limited

注册资本:750万美元

注册地址:香港

股东结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境内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 融资、信托、担保),境外建设项目投资、商品贸易投资、实业投资及咨询服务; 境外基础设施、商业项目投资及咨询服务;境外劳务输出及咨询工作;境外工业 园区投资及咨询服务;境外股权投资及咨询服务。

2、振江新能科技(阿拉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振江新能科技(阿拉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znee renewable energy Arabian industrial Co., Ltd

注册资本:750万美元

注册地址:沙特阿拉伯

股东结构:振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光伏支架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光伏支架、钢结构件制造、加工、销售及安装。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额度: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及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开特”)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

●公司不存在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连云港振江2024年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拟为以上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不需要单独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连云港振江2024年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拟为以上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不需要单独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振江开特2024年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拟为以上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不需要单独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文

公司持股比例:100%

注册地址: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镜花缘路58号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承接各类钢结构件的生产和热镀锌加工、静电喷塑、喷沙及喷锌;紧固件、非标准紧固件的制造、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连云港振江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名称: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文

公司持股比例:100%

注册地址: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镜花缘路58号

经营范围: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振江开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35,710.7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5,000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5.61%,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4.81%。

公司不存在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国际”)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大华、大华国际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2月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合伙人数量:270

截止2024年2月,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与公司同行业审计客户数量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拟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大华国际计提的职业风险金100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吉正山,201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大华国际所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2)拟质量控制复核人

孙蕊,201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3)本期拟签字会计师

张晔,2020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5年(2019年-2023年),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大华、大华国际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了沟通及相关问询事项的答复。

五、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大华国际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的核查,认为大华国际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和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2024年4月18日,董事会召开第四届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下表: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改后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