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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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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2024年4月22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确保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将适当延期进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4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15:00-16:00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远程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6日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将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为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15:00-16:00在全景网举办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董事长王翼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宋澜涛先生、财务总监畅敞先生、董事会秘书孙华超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业绩说明会交流效果,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6日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天门启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启洁”)关于收到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环罚字【2023】20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56号、102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滤液进行集中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抬升车厢的方式,将车厢内渗滤液排入岳口工业园7号路垃圾中转站门口雨水井,该雨水井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向潭湖沟。

天门启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天门启洁于2023年9月26日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承诺书,承诺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承担相应结果,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证明天门启洁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天门启洁从轻处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天门启洁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值减少17%。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针对天门启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天门启洁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天门启洁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天门启洁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门启洁已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