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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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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7版)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同意3票、回避6票(关联董事项光明、朱善银、陈革、朱善玉、项鹏宇和项奕豪已回避表决)、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该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将回避表决。

(二)2023年度与伟明盛青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与伟明盛青公司关联交易预计及实际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2024年度与伟明盛青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与伟明盛青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伟明盛青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BNF59J6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54.5455%,永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1818%,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909%,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909%,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909%;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四道888号综合办公楼502室;董事长兼总经理:项鹏宇;董事:陈革、项奕豪;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伟明盛青公司资产总额173,363.66万元,负债总额107,339.35万元,净资产66,024.31万元;2023年度伟明盛青公司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44.54万元,资产负债率61.92%(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二)关联关系

伟明盛青公司为公司联营企业,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伟明盛青公司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实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2024年度预计与伟明盛青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发生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

公司与伟明盛青公司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交易双方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协商定价。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伟明盛青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确定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34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原因:公司业务仍处在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公司在建、筹建项目及各项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0.67%。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2,048,485,180.9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17,654,032.40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04,648,119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10,625,378股后的股份数为1,694,022,74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4.24亿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0.67%。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将以实际有权参与现金分红股数为准计算。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848.52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301,765.40万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约4.24亿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推动低碳环保业务发展,形成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发展的格局。

1、环境治理行业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2》预计,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2050年将达到80%左右,城镇化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城镇化进程的提升将使垃圾产量不断增长,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空间。随着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将持续旺盛。

在“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约45%,初步形成了新增处理能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发展格局。“十四五”时期是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指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到203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垃圾焚烧型社会,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焚烧发电存在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

2、装备制造行业

环保装备制造作为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根据《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我国将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推动发展模式向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能力。

3、新能源材料行业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国家针对新能源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链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及电池各类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造就锂电池巨大的市场需求。而正极材料作为锂电池的核心关键材料,其电化学性能、制造技术的研发提升是促进锂电池普及应用的重要技术研发着力点、突破口与推动力;其中,三元正极材料凭借其容量密度高、用户体验优等特性,成为了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主要类型,在动力锂电领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根据GGII数据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及中国三元正极材料中高镍产品的占比将达到50%以上,作为生产高镍三元材料的重要原料,上游高冰镍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秉承“诚信、敬业、创新、进取”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类创造洁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的发展使命,持续不断向社会提供一流低碳环保技术、产品及服务。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推动低碳环保业务发展,形成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发展的格局。其中,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垃圾清运、水处理等;装备制造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环保发电项目关键设备的研制和销售、镍金属冶金设备、新材料生产装备的研制和销售等;新能源材料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上游高冰镍、中游三元正极材料、下游电池废料回收等。

公司环境治理业务稳定发展,为公司提供稳定现金流和人才支持。装备业务不断取得新突破,将装备制造拓展到新材料应用领域,团队力量不断充实,打开成长新空间。2024年是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的突破之年,在建项目投产后预计可以为公司带来可观的营业收入增量,努力为公司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进而反哺公司环保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以及装备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环保业务市场份额及装备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三大板块业务协同发展,持续推进业务高质量成长,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二)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02,458.09万元,同比增长34.66%;实现利润总额228,449.73万元,同比增长27.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848.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09%。

公司各业务环节之间形成协同效应,使得公司保持了良好的盈利水平,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7.44%,公司净利润率为34.63%,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垃圾处理项目方面,2023年末公司投资控股的垃圾焚烧处理正式运营及试运营项目已达49个(其中试运行1个),上述项目投运规模约3.42万吨/日(不含参股和委托运营项目),期末公司在建控股垃圾焚烧项目8个(不含试运行),还有一批项目处于筹建阶段。在新能源材料方面,公司在印尼已布局三个高冰镍冶炼项目,在国内积极开展三元前驱体和高镍三元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建设,预计项目全部投产后将实现高冰镍含镍金属产能13万吨/年,实现高镍三元正极材料产能20万吨/年。公司目前仍有一批垃圾处理项目处于在建和筹建阶段,新能源材料生产产能正在建设过程中。公司业务仍处在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公司在建、筹建项目及各项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较大。

(三)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且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0.67%,符合“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2020-2022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96,576.28万元,占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比例64.16%。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四)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垃圾处理新项目和高冰镍、电池材料制造项目建设,并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扩大投运垃圾处理项目规模,积极拓展环境治理新项目,开展装备制造和投建新能源材料生产产能,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公司现金流、每股收益无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36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含伟明环保)。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经历:

姓名:孙峰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经历:

姓名:李庆举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经历:

姓名:张建新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85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45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30万元(含税)。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立信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报酬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37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本次被担保对象包含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部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他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9.64亿元的担保额度,为重要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其他公司提供人民币0.60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合计人民币40.74亿元。

3、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预计将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涉及反担保。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在综合考虑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盈利情况和实际偿还能力后,2024年度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9.64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截至2024年4月18日实际已发生的担保余额35.23亿元,为重要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截至2024年4月18日实际已发生的担保余额4.91亿元,为其他公司提供人民币0.6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截至2024年4月18日实际已发生的担保余额0.6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保理以及采购合同履约担保等。

本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

1、表格中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包含存量担保、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

2、担保预计将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涉及反担保;

3、公司2021年12月增资收购国源环保,国源环保对其股东陕西环保集团提供了人民币6,000万元担保,该笔担保到期日为2027年7月20日,并在协商提前终止担保。

3、

上述额度为公司预计可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前述实施期限为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签署担保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时限,担保行为的有效期限服从各具体担保协议的约定。公司以前年度已经股东大会审批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予以取消。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参股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单笔获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公司提请批准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对上述担保调整担保方式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24年4月1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嘉曼达公司暂无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以前年度已签署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存量担保协议外,后续新签署担保协议的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签署与具体担保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是为了保障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重要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上述被担保对象运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为陕西环保集团担保是公司并购国源环保后延续的担保事宜。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部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他公司,上述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也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能够对上述被担保对象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063,878.5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64.65%,其中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407,379.84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32.50%;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307,878.5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4.34%,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352,288.8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28.10%;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50,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9.83%,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49,090.9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3.9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39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

薪酬发放情况和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和监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薪酬方案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董事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8万元/年(税前)。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其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2、监事薪酬方案

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其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发放,不领取监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其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奖金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发放。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发放。

(二)上述薪酬均为税前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三)根据有关规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40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处理。

解释第16号的执行对公司2022年1月1日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解释第16号的执行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41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金分红机制等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章程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并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上述拟修订及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