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08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无变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功能性保护套管和功能性单丝等,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等多元领域。公司主要产品凭借良好的耐温性、抗UV性、阻燃性、耐化学腐蚀性等性能,对各大领域的线束系统、流体管路等提供耐磨、隔热、防撞击、屏蔽、抗爆破、防火、降噪等安全防护作用。
(二)公司所处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新材料”范畴,具体为“四、新材料一(三)高分子材料一1、新型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
公司产品对各大领域的线束系统、流体管路等提供安全防护,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行业竞争格局和公司行业地位情况
功能性保护套管企业包括技术领先的跨国公司,该类公司在原材料质量和产业规模上均具有巨大优势,同时具有多年的研究和技术积累,设备自动化程度非常高,单位产品附加值高,在尖端产品领域处于优势地位。
公司现已成长为产品系列化、规模化的国内领先企业,公司紧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研发能力的持续提高,与国外优势企业差距逐渐缩小,同时与国际巨头相比具有成本低、贴近客户、反应灵活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产品,集产品设计、开发、验证、量产及服务于一体,掌握材料配方核心技术,具备改性材料自主开发能力,采用垂直一体化生产体系,可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主营产品性能优良,并已获得多项行业资质认证,积累了优质客户资源,已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现已成长为国内领先企业,是少数掌握功能性单丝配方设计和改性生产能力的功能性保护套管企业之一,核心自主产品的性能指标比肩外资领先厂商同类水平。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注: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图系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具体事项详见《2023年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4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
2、审议与披露情况: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会议的第5、6、7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9、10.01、10.02、10.07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将会作为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和会务事项
1、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3)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在2024年5月10日17: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4年5月9日至5月10日期间每日上午9:30-下午17:30。
(5)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证券部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
联系人:刘修缘
联系电话:0755-36653229 联系传真:0755-36653251
电子邮件:ir@jddtech.com 邮编:518104
3、其他事项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 请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2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538,投票简称:骏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自然人股东签名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附件3: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
1、请用正楷字体填写完整的股东名称,需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15时在全景网举办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网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凤凯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巧云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亚琴、公司财务负责人肖睿、保荐代表人艾立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
敬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全景网系统提交您所关注的问题,便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提升此次业绩说明会的针对性。此次活动交流期间,投资者仍可登陆活动界面进行互动提问。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1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657,632.78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109,405,906.07元。2020年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15,000,000.00元,达到注册资本的50%,依据《公司章程》约定,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可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15,000,000.00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37,927,695.55元,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为545,289,401.78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7,927,695.55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1、以截止2024年4月19日公司总股本4,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800.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下一年度。
2、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00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1,600.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5,600.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3、本年度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转增)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等相关承诺,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三、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系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回报而作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利益,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2、本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2024年专门会议决议;
4、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发表意见。本议案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已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因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均为关联人,予以回避表决,《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方案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具体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本议案适用期限
独立董事津贴方案:2024年1月1日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方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 薪酬和津贴方案
(一)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5万元/年(税前),按月折算后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若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不领取薪酬。
(三)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若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四、 发放办法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的个人所得税需依法依规缴纳。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根据公司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
五、 其他规定
1. 上述薪酬方案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2.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六、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2024年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相关年度的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下转2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