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ST万林 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20,817,999.91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及涉案金额: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的诉讼金额合计220,693,357.35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的诉讼金额合计124,642.5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20,817,999.9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04%。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应诉的新增涉案金额合计220,693,357.35元,作为被告/被申请方应诉的新增涉案金额合计124,642.56元,主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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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新增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公司诉黄保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保忠
案件基本情况: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2011年6月27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万林股份,股票代码:603117)。被告黄保忠系公司股东,自公司设立后长期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同时,黄保忠通过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具有决定权。2020年8月11日,黄保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22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因公司涉及与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大额诉讼,以及其他大额应收账款长期无法回收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及对子公司的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A股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万林”。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2年度)显示,公司当年度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高达人民币676,425,075.59元。导致公司出现巨额坏账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黄保忠在担任董事长、实控人期间,对公司大额应收账款怠于行使催收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贸易代理业务形成的应收10个客户大额或长账龄款项达579,702,521.53元,前述客户均不同程度因经营异常、严重违法、股东被限制高消费等多个问题,应收账款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二是由于黄保忠在明知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公司与上述不良资质客户进行长期交易和资金输出。其中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已欠321,597,756.43元,该公司于2017年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偿债能力明显不足。黄保忠本人在2022年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其在明知前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安排公司与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从事大额交易。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公司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以上债务人进行追偿和维权,然而债权回收效果欠佳,损失已经无法挽回。黄保忠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董监高人员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诉讼请求:黄保忠作为公司的董监高期间,理应本着审慎的态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及时终止与资信不良客户之间的交易,并启动相应的债权催收工作。然而,黄保忠违背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董监高人员之忠实及勤勉义务,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司巨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其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等相关规定,黄保忠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而非放任公司的损失扩大,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保忠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暂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2、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林”)与连云港莆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商实业”)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莆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7月14日上海迈林根据与莆商实业签署的《代理进口协议》,与莆商实业指定的外商签署木材进口合同。同日,莆商实业向上海迈林申请通过续作押汇90天付款,并承诺汇率按照押汇到期日实际汇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及汇率风险由莆商实业承担。后经上海迈林向银行申请信托收据贷款,银行于2014年10月30日向进口商付款3,584,772.94美元。2015年1月27日,上海迈林向银行偿还信托收据贷款、利息及手续费合计22,703,625.06元人民币。根据《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莆商实业应向上海迈林支付上述22,703,625.06元人民币,并按合同金额的0.8%支付代理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及逾期还款对应的仓储管理服务费(即原告垫资款利息)。经上海迈林多次催收,莆商实业仅支付了海关费、保险费及245万元保证金,剩余货款及银行费用、代理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均未支付。
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莆商实业返还欠付上海迈林垫付的货款20,007,527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利息179,473.9元,银行手续费66,624元及代理费179,660.21元(合计金额20,433,285.11元〕;以垫付款金额20,433,285.11元为基数,从赎单之日(2014年10月30日)起至莆商实业付款日止按年利率7.8%向上海迈林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为3,213天,金额为14,029,773.4元),以上金额暂合计34,463,058.51元,并由莆商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2023年11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3、江苏万林木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产业园”)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万林木材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中建二局第一公司与万林产业园就工程项目签订木材买卖合同,中建二局第一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长隆公司”)为发包方,经对账确认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就木材买卖合同共欠付万林产业园27,680,751.45元。万林产业园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涿州长隆公司于2020年7月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将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对涿州长隆公司的债权27,680,751.45元转让给万林产业园,涿州长隆公司同意将名下部分房产出售给万林产业园并同意其用经转让享有的债权冲抵购房款,因上述房产所处地块被法院依法查封,该部分房产无法网签,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
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万林产业园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涿州长隆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房协议》,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向万林产业园支付木材货款27,680,751.45元及对应利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2023年12月26日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于2024年3月28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林鸿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鸿港”)、中林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时代”)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国林鸿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林时代控股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8月15日,上海迈林与国林鸿港签订了《原木购销合同》。国林鸿港向上海迈林采购辐射松原木,合同含税金额为25,010,560.61元。2023年8月17日,国林鸿港向上海迈林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合同款项,金额为25,010,560.61元,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5日。汇票到期后国林鸿港拒绝签收兑付,因此国林鸿港应向上海迈林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损失。国林鸿港为中林时代的全资子公司,中林时代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诉讼请求:判令国林鸿港支付上海迈林票据款25,010,560.61元及对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中林时代对国林鸿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2023年12月6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年3月11日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三、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且尚在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涉及金额合计750,068,860.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50%。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应诉的涉案金额合计663,526,072.24元,作为被告/被申请方应诉的涉案金额合计86,542,788.69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及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主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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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