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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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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鑫铂新能源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203.02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09,613.99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鑫铂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203.02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08,613.99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1.5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鑫铂新能源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2,000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为鑫铂新能源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2024年4月18日,《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9月30日,鑫铂新能源的总资产为47,903.75万元,负债总额为38,329.95万元,净资产为9,573.80万元,2023年第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24.33万元,利润总额-432.58万元,净利润-332.22万元。(2023年第1-3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鑫铂新能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4、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新能源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新能源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鑫铂新能源的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新能源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8.54%;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新能源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1,203.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6.53%。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209,613.99万元人民币(备注:其中上次担保进展公告后对子公司鑫铂新能源增加881.98万元担保;对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增加5,000.00万元担保未进行披露,原因为此次担保最高额合同已披露,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在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下后续进行融资公司未进行逐笔披露)。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1.03%,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5,386.0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